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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HNDR-2015-00002

南政发[2015]8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岐山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4]24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4]34号)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衡南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14个档次。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各级政府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第一档100元至第四档40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增加5元补贴;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在第五档补贴标准60元的基础上,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补贴。对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城乡居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人员、五保户,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在满60周岁当年由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代缴一年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管理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利息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和计息。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适当提高的部分组成。对缴费累计超过15年(不含补缴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人,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71日(不含630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补缴的缴费档次不得低于500,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和结算丧葬补助费,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资格认证中,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对及时(1个月内)申报死亡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对举报骗取冒领养老金的在给予100元/人奖励的基础上,按追回金额的20%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监督管理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要明确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乡镇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本乡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

各村委员会要明确1名村干部协助乡镇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村级工作考核范围。村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保费收缴、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等。

要建立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勾的“以奖代补”机制, 对各乡镇及行政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按参保一人给予3元/人的代办经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我县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并将信息网络向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乡()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其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工程,加强政策宣传,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精神与物质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本意见自20151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15 年6 月22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

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6 月22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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