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衡阳中科百货有限公司
公告送达
衡阳中科百货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清梅、许杏燕、阳芳玉等27人诉你单位及被申请人中科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006号-03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一直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照《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衡阳中科百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75226.0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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