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湖南中轩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送达
湖南中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敬傕、卢立强、胡凤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109号、第110号、第11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一直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照《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其中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109号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湖南中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敬傕经济补偿131011.31元;二、被申请人湖南中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敬傕2022年5月的工资10480.9元;三、对申请人周敬傕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110号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湖南中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卢立强经济补偿8066.67元。南劳人仲案字〔2024〕第111号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湖南中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凤燕经济补偿6347.2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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