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职能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审计工作政策,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六)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的事前监督,负责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指导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八)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十二)组织审计我县驻外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三)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审计我县政府和国有企业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全县审计系统电子数据审计培训和考试工作。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情况
县审计局是全额拨款单位。至2018年12月,实有在职在编人员46人(其中:局机关32人,经责室7人,固定资产投资中心7人);正科7人,副科7人,科员28人,工勤人员4人。
局机关下设11个股室和2个中心,分别是: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股、法规审理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农业与国土资源环保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内部审计指导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三、单位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2018年拨款收入882.6万元,均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资金.
(二)支出:2018年支出金额882.6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0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2万元。
(三)“三公”经费:2018年“三公”经费决算3.1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17万元,公务用车及运行维护费无发生额。
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决算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省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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