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审发〔2022〕7号
关于印发《衡南县审计局2022年“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洞庭清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纪办函〔2021〕32号)、市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洞庭清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衡纪办通〔2021〕7号)、县纪委《关于印发〈衡南县巩固深化“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衡南县审计局2022年“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衡南县审计局
2022年4月12日
衡南县审计局
2022年“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巩固深化“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要求,扎实抓好我县巩固深化“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根据县纪委《关于印发〈衡南县巩固深化“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局2022年“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加强审计监督,将“洞庭清波”专项监督作为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强化审计监督力度,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青山绿水的自然生态。
二、监督重点
(一)整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监督检查乡镇党委、政府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湖南生态文明建设指示要求的情况,执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十年禁渔”主体责任,执行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情况。重点查究政治站位不高、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
(二)审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权力运行失范的问题。紧盯湘江、耒水、蒸水、舂陵水衡南段环保项目审批建设和环保资金分配使用,着力发现和查处要回扣、收受好处费,干预招投标,挤占挪用、违规分配环保资金、虚报项目、虚增工程量以及利用“假产业”等方式套取、骗取环保资金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审计计划安排。在报请审计委员会审批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适当安排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
(二)加强审计监督。一是对开展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要重点关注执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十年禁渔”主体责任,执行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情况。二是对开展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干预招投标、虚报项目、虚增工程量以及利用“假产业”等方式套取、骗取环保资金等问题。三是对开展的其他审计项目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违规分配环保资金等问题。
(三)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相关单位开展审计时重点关注“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清单和“洞庭清波”专项监督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清单中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一是要及时向县“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二是根据相关程序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三是加强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是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洞庭清波”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候选人周四平同志任组长,联系纪检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强化监督措施。建立定期汇报机制,每季度召集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召开业务碰头会,梳理汇总阶段性问题清单以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小结,年终把“洞庭清波”专项行动审计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抄送: “洞庭清波”专项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 |
衡南县审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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