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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兼职审计员管理办法(试行)

衡南县兼职审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及时高效地完成上级机关安排的审计监督工作任务,着力解决当前我县审计力量相对不足、审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的问题,并为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衡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兼职审计员制度,组建兼职审计员储备库。由县政府办牵头指导,县审计局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兼职审计员,是指依照一定程序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聘用的阶段性参与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兼职审计员的职责:

1.参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涉及审计监督事项的检查、督查、核查、巡察等工作。

2.参与上级审计委员会或者县委审计委员会安排的自然资源资产、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民生资金使用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3.参与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兼职审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监督事项相适应的会计、审计、评估、鉴定、测绘等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经县审计局考察合格后颁发聘用证书聘期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因故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县审计局在开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工作时,应当拟定抽调人员的具体方案,明确抽调人员数量、具体对象、抽调期限和工作内容,并与兼职审计员及所在单位对接后,发送抽调函。所在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妥善安排,并保障其正常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兼职审计员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及时回归所在单位工作。

第七条 兼职审计员在实施审计中享有与县审计局审计人员同等权利,但不能担任项目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第八条 兼职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兼职审计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兼职审计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兼职审计员应当在审计项目或事项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县审计局。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或事项完成后,县审计局应当对兼职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兼职审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应当为兼职审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用品;兼职审计员履职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兼职审计员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为实施兼职审计员制度所必须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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