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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统计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为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改革目标的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衡南县统计局本级及下属二级机构(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五条本单位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凡局机关内设机构、二级机构等归口管理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遵循本制度。

第七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单位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各项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以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原则。

第四章主要内容

第九条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是根据我县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和要求制定的,涵盖了统筹管理、绩效管理、落实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信息支撑、营商环境、完善机制、其他事项12大项,共计40项要求。


第一节统筹管理

第十条统筹管理是指局机关内部政府采购机构职责,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实行归口管理,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并成立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主要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局长

副组长:班子成员

成员:办公室主任、纪检、出纳、会计

局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本级采购主体职责,财务、纪检监察、相关业务股室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制定局机关采购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采购预算和计划;

(四)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采购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强对采购申请、立项审批、采购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监控督查;

(五)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局办公室确定1名采购专管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专门负责局机关本级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和财务负责审核确认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并由采购专管人员和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共同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岗位职责权限确定本股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相应的采购经办人员。驻局纪检监察组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岗位职责:

一、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通过综合评估和询价,寻找性价比高的供应商;

(二)根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安排,依规依程序实施物资采购;

(三)供货跟进,供应商按照订单或者合同进行供货,采购部门需跟进监督是否按时供货,也要协调解决货物配送到现场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卸车问题,停车位置问题等等;

(四)收货,根据订单或合同进行验收,主要查型号、规格、品牌等基数参数是否与订单(合同)一致;

(五)结算付款,按照合同或订单条款约定给供货商进行结算付款;

(六)供应商评定,供货业务完成后,对供应商就服务态度、配合力度、供货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评价,确定该供应商合作等级。

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和采购计划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把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采购申请或采购计划交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采购物资组织验收,主要查验物资型号、数量、质量等是否达标。

三、财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审核采购规章制度;

(二)审核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审核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四)根据权限审批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

四、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调拨手续;

(四)负责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进一步提升采购人员的素质,加强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实践操作能力,熟悉政府采购中的各项规定,培养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法纪意识。采购人应逐步构建以采购需求为引领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履约验收程序、细化实施方案,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


第二节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绩效管理是指将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在可衡量绩效基础上,以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为结果导向,将绩效、预算有机结合起来的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采购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监督(纪检)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考核,包括制定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设立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依据绩效评价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情况;

(二)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性、科学性;

(三)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效益。

第二十条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其中:自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再评价工作。

第三节落实政策

第二十一条落实政策是指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主要政策。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节水、环保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二十三条落实机制。采购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在政府采购制度制定、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

第二十四条采购管理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

(一)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二)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评审时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三)价格评审优惠:

1.评审时对于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其报价价格按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评审时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以联合体参与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报价价格按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评审时对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对于所投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

2.对于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第四节采购预算

第二十五条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实行应编尽编,做到无预算不采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预算调整适用情形和审核程序。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六条采购预算编制:

(一)单位填报,应根据要求认真填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财务部门预算处审核,对采购项目审核;

(四)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对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填报进行审核;

(五)资产部门审核,对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

(六)部门预算批复。

各部门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要求,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财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将所有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302)和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309)、资本性支出(310)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七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提交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未在追加预算项目支出中列清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凡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规定应实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和结算评审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采购计划备案前按规定将工程预算报评审部门审核。

第五节采购需求

第二十九条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三十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责任主体。采购专管人员和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采购需求确定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含80万),其中法律顾问服务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十四条需求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标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标的应遵循《衡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清财资〔2023〕144号文件规定。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应当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审批程序。业务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采购需求。业务部门经办人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商品类达到3万元、服务类达到5万元、工程类达到10万元的还需启动单位"三重一大"程序。

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业务部门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并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节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采购活动包括采购方式的确定、代理机构的选择、进口产品及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采购文件的编制与确认、采购代表的委派、评审专家的抽取、信息公开、采购开评标过程和紧急采购等。

第三十七条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竞争性磋商;

框架协议(颁布后实施);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采购内部流程为:政府采购预算,与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同步编制,安排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大体情况;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实施前,对采购品目、技术要求、规格型号、采购方式、采购金额等做出具体安排;政府采购申请。

第三十九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含80万),其中法律顾问服务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200万),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数额标准如遇调整,则按最新调整数额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于不同的政府采购情形依法依规确定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并按以下内部审批流转方式执行: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按以下流程在电子卖场进行:

1.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须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直购或者竞价采购,电子卖场没有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可通过线下联系商家,商家在电子卖场上架后采购;

3.采取单一来源、紧急程序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5.采购标的应遵循《衡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清财资〔2023〕144号文件规定。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局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同意,局办公室负责依规依程序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提交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组织采购。

(四)采购预算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讨论通过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四十一条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资金额度和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采购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监督(纪检)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按程序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第四十三条采购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四十四条代理机构。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按规定计算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四十五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本单位内部审批流转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应按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进口产品采购。业务部门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获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本单位党组讨论通过后,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平台中报财政部门审核。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等。

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县财政局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予以确认。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四十九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编制或者审核确认后的采购文件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采购预算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管理部门将采购文件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讨论通过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五十条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代表。

第五十二条评审专家。

第五十三条信息公开。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按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并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紧急采购:1.成立临时紧急采购小组;2.建立紧急采购需求论证制度;3.建立紧急采购的程序性制度;4.建立紧急采购的公示制度流程;5.建立紧急采购的供应商竞争制度;6.建立紧急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节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类型的确定、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合同类型。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五十七条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管理部门应将中标(成交)供应商起草的政府采购合同送业务部门审核,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本单位签订合同一般程序为:采购需求审核→采购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签订(或授权签订)。

对于采购预算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业务部门应先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合同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的名称和住所、中标、成交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第五十八条合同备案。采购管理部门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合同公示于"政府采购网"上。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的工程项目纳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备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前,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相关情况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报党组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节履约验收

第六十一条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实质性验收,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明确履约验收归口管理部门或履约验收岗位职能职责,建立失职失责问责机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二条岗位设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职能职责。

成立政府采购验收小组,由主管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纪检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参加验收。

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和一般程序验收。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50万(含)以上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验收小组应按照做好的验收前准备工作或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六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上传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政采平台,赁上传的验收资料到财政支付中心办理支付。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结算考核期间的服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验收方式,每一项采购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配置(或服务内容与标准)、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是否通过验收,明确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公章。

国家质检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对验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的验收结果资料作为验收依据,但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要求的要素及要点。

检测报告、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作为验收书的附件。

第六十八条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整改,整改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支付手续。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问责机制。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建立完善科学的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监控机制、约束机制、问责机制。

第九节信息支撑

第七十条信息支撑是指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第七十一条信息化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管理部门应熟悉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七十二条电子卖场使用。业务部门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按照《衡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清财资〔2023〕144号文件执行。具体执行如下:

(一)岗位设置。电子卖场由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分配的主账号,可设立审批账号、管理账号、业务子账号和财务管理账号;采购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子账号分配给各业务部门,子账号主要方便各业务部门在电子卖场开展交易活动采购。

(二)业务流程。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予以执行。

(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不定时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电子卖场管理台账。

第十节营商环境

第七十三条营商环境是指在公平竞争、供应商减负、采购意向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资金支付和退还、合同融资、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并按照相关文件落实。

第七十四条公平竞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经审查不存在限制、妨碍公平竞争情形的,方可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第七十五条供应商减负。授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开评标(评审)环节过程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且招标文件应免费提供。

采购管理部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电子化采购的,采购管理部门或者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第七十六条除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七十七条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业务部门及时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提交采购意向。

第七十八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七十九条询问和质疑答复。询问和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对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八十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十一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十二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采购管理部自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十三条资金支付与退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财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八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

第八十五条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属于不予退还情形的应当做好登记台账,说明情况并报告县财政部门。

第八十六条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八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管理部门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八十八条信用信息管理。各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平台中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十一节完善机制

第八十九条完善机制是指建立健全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第九十条强化监督。监督(纪检)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十一条各部门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九十二条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和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负责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节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其他事项是指在政府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和涉密采购等事项。

第九十四条"双备案"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

第九十五条采购档案管理。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档案收集工作管理制度,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工作,依法做好档案的销毁工作。

第九十六条涉密采购管理。严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加强采购信息资料保护,明确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集采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协议以及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并严格追究泄密责任。

第九十七条对是否能够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密级和定密单位层级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确定的公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用途等;项目涉密论证报告,包括项目的密级、保密要点、定密依据等;拟采取的保密管理或者技术措施,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八条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发现或者机关单位反映有关部门违反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定密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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