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取消的县级行政许可项目(共1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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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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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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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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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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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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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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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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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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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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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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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3]24号第12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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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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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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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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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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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 [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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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规定该项目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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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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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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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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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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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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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3]24号第11项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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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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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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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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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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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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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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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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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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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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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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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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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3]24号第10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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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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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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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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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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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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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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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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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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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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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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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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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3]24号第15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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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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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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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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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
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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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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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3]24号第36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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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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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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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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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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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4]17号)省级取消;《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32号)市级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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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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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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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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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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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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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4]24号第19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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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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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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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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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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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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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4]24号第23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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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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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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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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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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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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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3]24号第41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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