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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处理 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分领域)


依法依规处理

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分领域)

 

 

 

 

 

衡阳市信访局

202311





  



 一、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二、审判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三、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四、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依规处理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依规处理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七、自然资源系统依法依规处理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八、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依法依规处理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登记、甄别

登记,是指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信访事项的来源、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及处理方式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的行为。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论其信访形式,也不问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即来件必登。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姓名(名称)、住址、问题属地、概况(主要事实、主要理由、主要诉求等)。

甄别,是指对信访事项性质、管辖层级、与有关机关单位职责的对应关系等作出判断,并由此决定该事项如何处理。

三、告知、引导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主要包括5种情形:一是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且在受理、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二是对已经复核的、涉法涉诉已经依法终结的,告知不再受理;三是对已有处理意见,在复查、复核申请期限内的,告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四是对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的,听取诉求,指引路径,释法明理,引导依法逐级走访;五是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引导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

四、转送、交办

转送,是指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机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单位。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分为平级转送和层级转送。(1)平级转送:对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2)层级转送:对属于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国家信访局转送省级信访部门,省级及以下信访部门一般直接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建议意见类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交办,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交办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判断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是否有比较重要的情况。比较重要的情况,是指信访事项重要、突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二是在履行审批等手续后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交办应当形成正式的交办函件,交办函件应当指定办理期限,明确办结报告的要求。 

五、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是指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情形予以督促办理。督查督办的情形:(1)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2)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包括办理方式不恰当、办理不及时、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未按期出具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格式不规范,未正确履行送达职责等;(3)处理意见明显不当,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政策法规适用错误、未全面回应群众诉求、以过程性意见代替结果性意见等;(4)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5)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6)其他未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需要督查督办的,等等。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通过督查督办等发现有关情形的,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1)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2)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一般由信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3)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审判机关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应当导入诉讼程序处理的,信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如实记明原告基本情况、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二、受理

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以下相关信访事项。

1.民事诉讼:信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人身、财产关系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诉讼: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刑事自诉:(1)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信访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信访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访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6.人民法院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三、涉诉信访事项办理

(一)诉前调解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信访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

(二)立案受理

1.信访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信访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信访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信访人撤回起诉;信访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提起上诉。

(三)一审

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出现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四)上诉

1.信访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2.信访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五)二审

1.民事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2.行政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法定程序,可以延长。

(六)再审

1.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除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外,可以在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审查完毕,信访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再审情形的,裁定再审。

2.刑事申诉。信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审查完毕,信访人的申诉符合法定应当再审情形的,裁定再审。

四、国家赔偿信访事项办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人民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信访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信访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信访人可以自人民法院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信访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六、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七、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检察机关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申请检察监督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提交监督申请书或者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监督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基本信息、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以及具体法定情形等。

二、受理

人民检察院主要受理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以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检察公益诉讼线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信访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信访人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属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审查办理

1.关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对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经受理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单位。

3.关于检察公益诉讼

1)行政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调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信访人认为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经调查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未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提出的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经审查,原决定存在错误的,依法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原处理决定,撤销后需要重新进入诉讼程序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相关部门办理;原决定正确的,审查结案或者维持原处理决定,信访人不服,可以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不服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由相关办案部门依法审查办理。

5.关于申请国家赔偿

信访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取得国家赔偿。检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6.关于建议意见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7.关于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或者对检举控告事项有办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和司法办案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8.关于党员申诉、申请复审

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公安机关主要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申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2.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信访事项;

4.对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作出的行为不服的信访事项;

5.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的信访事项;

6.对公安机关出具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出具的认定、鉴定意见不服,要求复核或者重新认定、鉴定的信访事项;

7.公安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公安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公安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对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作出的行为不服;申请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等信访事项,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等信访事项,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4.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初次信访事项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即时反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反映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3.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

4.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导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导入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劳动能力鉴定,引导信访人向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反映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信访事项,按照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5.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6.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涉房地产领域信访事项

1.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

2.涉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方面;

3.涉保障性住房等方面;

4.涉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二)涉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领域信访事项

1.涉市政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社区建设、历史名城保护等方面;

2.涉小城镇建设、农房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传统村落保护等方面;

3.涉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

(三)涉建筑业管理领域信访事项

1.涉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方面;

2.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

3.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

4.涉消防审验、抗震防灾等方面。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的程序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涉一级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部本级事权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等信访事项。其他信访事项,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信访人。

2.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3.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自然资源系统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受理涉及耕地保护、土地权属争议、土地利用、违法占地、用地审批手续、征地安置补偿、征地程序、地质勘查、矿产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海域海岛使用开发利用、海洋灾害预警、林业管理、草原草场管理、野生资源管理、自然保护地管理、自然资源登记、不动产登记、国土空间规划方案、国土空间规划许可、违规建设、容积挡光,以及自然资源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自然资源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自然资源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自然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信访人认为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调处、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草原权属争议调处等事项,按照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矿业权出让登记、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规划核实等事项,按照行政确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土地类、矿产类、海洋类、测绘地理信息类、城乡规划类等,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5.土地类、矿产类、测绘地理信息类、城乡规划类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6.申请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事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答复,告知信访人情况是否属实、适用法律程序、处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7.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8.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自然资源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依法依规

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受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退役安置、优待抚恤、就业创业、褒扬纪念、军休服务、帮扶援助,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相关的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征地拆迁、涉法涉诉、劳动保障、投资受损、部队遗留、企业改制、恢复名誉、办理退休、职级评定等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权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退役安置、优待抚恤、就业创业、褒扬纪念、军休服务、帮扶援助等信访事项,依法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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