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21-01012
清政办发﹝2021﹞25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衡南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清政办发[2020]16号)部分条款修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原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直接选取。项目业主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三)竞价选取。项目业主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和最低限价。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中介超市网上系统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家以上的,规定时限过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四)随机抽取。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现第十四条修改: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直接选取。适用于采购价格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二)择优选取。适用于采购价格在4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4星及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随机抽取。适用于采购价格在8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有2家以上(含2家)的,由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启动抽取程序,随机抽取并公布选取机构。
(四)竞价选取。凡采购价格在8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竞价选取方式,另所有在中介超市上采购的项目根据项目业主自愿原则均可采取竞价选取。
1、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由2家以上(含2家)的,按公告确定的公开竞价时间展开网上竞价。
2、每个采购项目网上竞价时间不超过30分钟,从各报名中介机构填报的起始报价中选取最低报价作为竞价起始价,各竞价机构以500元的倍数进行减价竞争,直到竞价结束。
3、竞价未达到最低限价时,最新报价超过5分钟且无再报价的,竞价即结束,最后报价机构为中选机构。
4、竞价达到最低限价时,报最低限价只有1家,该机构即为中选机构。报最低限价超过1家,若信用评价等级最高只有1家的,则该机构为中选机构,若信用评价等级出现并列最高的,则从中随机抽取中选机构。
项目业主参照有关规定、市场行情和服务成本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及竞价选取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并在采购公告中发布。因报名中介机构数达不到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条件的,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后,可转为直接选取,竞价选取的服务价格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在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之间合理协商。
公告发布期内,无中介机构报名的,项目业主应优化采购条件,重新组织采购。
因断电、通信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应重新组织选取。
原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管理部门等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收费合理性等进行满意度评价。
现第二十条修改:
项目业主采取“一事一评”办法,在中介机构履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收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级最高为5星。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规定时间内未评价的网上中介超市系统默认为4星。中介机构服务评价累计3次评价为3星以下(不含3星)、2次评价为2星以下(不含2星)或1次评价为0星的,1年内不得在中介超市上参与采购报名。中介机构对评价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申诉理由充分的责成项目业主重新评价,申诉理由不充分的,维持原评价。此前未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信用评价暂按4星参与网上竞价,待首次信用评价结果录入后,4星暂定信用评价自动取消。中介机构评价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上公布。
附件:修改后《衡南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后《衡南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体系,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机统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审改发〔202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县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发所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县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凡是使用县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设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系统,协调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登记工作,起草管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业务流程,指导和监督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业务开展,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综合管理、中介服务投诉处理、经验推广等。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梳理、编制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收费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营和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九条 凡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签订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资格)核验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如需补正材料的,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复核。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和执业(职业)人员注册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中介超市系统有关信息。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变更。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直接选取。适用于采购价格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二)择优选取。适用于采购价格在4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4星及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随机抽取。适用于采购价格在8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有2家以上(含2家)的,由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启动抽取程序,随机抽取并公布选取机构。
(四)竞价选取。凡采购价格在8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竞价选取方式,另所有在中介超市上采购的项目根据项目业主自愿原则均可采取竞价选取。
1、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由2家以上(含2家)的,按公告确定的公开竞价时间展开网上竞价。
2、每个采购项目网上竞价时间不超过30分钟,从各报名中介机构填报的起始报价中选取最低报价作为竞价起始价,各竞价机构以500元的倍数进行减价竞争,直到竞价结束。
3、竞价未达到最低限价时,最新报价超过5分钟且无再报价的,竞价即结束,最后报价机构为中选机构。
4、竞价达到最低限价时,报最低限价只有1家,该机构即为中选机构。报最低限价超过1家,若信用评价等级最高只有1家的,则该机构为中选机构,若信用评价等级出现并列最高的,则从中随机抽取中选机构。
项目业主参照有关规定、市场行情和服务成本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及竞价选取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并在采购公告中发布。因报名中介机构数达不到随机抽取或网上竞价条件的,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后,可转为直接选取,竞价选取的服务价格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在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之间合理协商。
公告发布期内,无中介机构报名的,项目业主应优化采购条件,重新组织采购。
因断电、通信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应重新组织选取。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
(二)标的基本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六)回避情形;
(七)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核查。
不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立即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
如需补正项目信息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补正要求,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在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中选通知书。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中介超市备案并公示。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社会性资金项目合同是否在中介超市的备案和公示,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采取“一事一评”办法,在中介机构履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收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级最高为5星。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规定时间内未评价的网上中介超市系统默认为4星。中介机构服务评价累计3次评价为3星以下(不含3星)、2次评价为2星以下(不含2星)或1次评价为0星的,1年内不得在中介超市上参与采购报名。中介机构对评价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申诉理由充分的责成项目业主重新评价,申诉理由不充分的,维持原评价。此前未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信用评价暂按4星参与网上竞价,待首次信用评价结果录入后,4星暂定信用评价自动取消。中介机构评价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在网上中介超市系统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九)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前述失信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与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的;
(五)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七)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索、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的;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的;
(四)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五)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六)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七)擅自将中介超市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运营,或由第三方支付费用聘请运营人员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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