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大利民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和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等案
来源:衡南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3-13
衡南县大利民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和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等案 | |
文书编号 | (湘衡衡南)应急罚〔2024〕12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企业名称 | 衡南县大利民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3-6 |
公示期限 | 一年 |
违法事实 及证据 |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2024年1月5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通过调查,发现你公司视频监控9#、19#、20#设备于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5日处于故障黑屏状态,未及时进行经 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没有保证该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 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照片3张,经衡南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屈××签字确认,证明该公司视频监控 9#、19#、20#设备处于故障黑屏状态;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经衡南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屈××签字确认违法行为存在;;证据三:衡南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屈××询问笔录一份、安全管理人员周××询问笔录一份,并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证明衡南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视频监控 9#、19#、20#设备于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5日处于故障黑屏状态,未及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没有保证该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情况确实存在;证据四:衡南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是一家合法的经营单位,且执法主体合法。证据五:衡南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屈××、安全管理员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三人公民身份的合法性;证据六:衡南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屈××、安全管理员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各一份,证明该三人在公司从事职务合规性。证据七:衡南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屈××、安全管理员周××的任命文书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二人公司职务的合法性。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 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执法部门 | 衡南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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