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加油站 未为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
来源:衡南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11-6 |
衡南县××加油站未为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 |
文书编号 | (湘衡衡南)应急罚〔2024〕80 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企业名称 | 衡南县××加油站 |
处罚日期 | 2024-11-6 |
公示期限 | 一年 |
违法事实 及证据 |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9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衡南县××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站加油员××未穿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经现场询问安全管理人员××本人了解和调查取证,该加油站近两年来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防静电服(GB39800.1-2020)和防静电鞋(GB211148-2020)】。 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经该站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该站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证据二、该站站长××、加油员××《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经当事人签名摁手印确认,证明该站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证据三、衡南县××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加油站是一家合法的经营单位,且执法主体合法;证据四、衡南县证据四、衡南县××加油站法人××、站长兼安全管理人员××、加油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叁人公民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五、该站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1 份,×× 、××、××相关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叁人在该加油站从事职务的真实性、合规性。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执法部门 | 衡南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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