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松竹建材加工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
来源:衡南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7-07 |
衡南县松竹建材加工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 |
文书编号 | (湘衡衡南)应急罚〔2024〕71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企业名称 | 衡南县松竹建材加工场 |
处罚日期 | 2024-07-07 |
公示期限 | 一年 |
违法事实 及证据 |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9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衡南县松 竹建材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场生产车间细沙回收器1 台电机的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 1 份,现场检查照片1 张,经该加工场厂长陈明华签字确认,证明该加工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二、该加工场厂长陈明华、从业人员谭正云《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经当事人签名摁手印确认,证明该加工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三、衡南县松竹建材加工场营业执照(副本)1 份,证明该加工场是一家合法的加工经营单位,且执法主体合法;四、衡南县松竹建材加工场法定代表人陈昌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陈明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谭正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该叁人公民身份的合法性;五、衡南县松竹建材加工场授权委托函,证明该加工场厂长陈明华的职务合规性。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综合类第一节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衡南县松竹建材加工场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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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3000.00) |
执法部门 | 衡南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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