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案 |
来源:衡南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11-24 |
衡阳市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案 | |
文书编号 | (湘衡衡南)应急罚〔2023〕100 号 |
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企业名称 | 衡阳市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1-24 |
公示期限 | 一年 |
违法事实 及证据 |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8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沥青浸泡池进行有限空间辩识。 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 1 份,经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有能签名确认,证明该违法行为存在;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 1 张,证明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沥青浸泡池)进行辩识的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有能和安全管理人员周拓的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签字摁印,进一步核实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沥青浸泡池)进行辩识行为存在;证据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有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安全管理人员周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人身份合法性;证据五: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证明该经营部是一家合法的经营单位,且执法主体合法。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六章冶金等八大行业类第三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衡阳市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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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7000.00) |
执法部门 | 衡南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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