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20-01005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通 知
清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国、省市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影响城镇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发布,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主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县城城区(含云集、车江、向阳三个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本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全县城镇(含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
(三)征收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城区居民(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按自来水用水量每吨0.3元随水费收取,对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上门征收。
2、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0.3-1.5元/㎡•月分地段分类分档征收(详见附件)。
3、营运车辆:按车辆类别4—10元/辆•月收取(详见附件)。
4、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市场等: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标准征收,其中收集环节37元/吨、运输环节23元/吨、处理环节38元/吨。凡将垃圾自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按61元/吨收取。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38元/吨征收。
各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不高于县城区标准内自行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
二、征收方式
(一)县城城区范围内: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县(街道)自来水公司代征(对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相关部门按标准上门征收);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县交通部门代征;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及其它形式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相关部门征收。
(二)各建制镇范围内: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乡镇自来水厂代征,对未纳入自来水厂代征的住户上门征收;营运车辆、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及其它形式的垃圾处理费,由乡镇委托相关部门征收。
三、相关规定及减免政策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收费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收费单位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加盖公章,所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征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
(三)对烈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对学校的学生和医院住院的患者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按《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对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若在水费收取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则不得重复按其它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附件:衡南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衡南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征收范围 | 拟定标准 | 备注 |
1.城区居民、暂住人口 | 0.3元/吨(用水量),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收取 | 低保等特殊群体免收 |
2.机关事业单位 | 0.3元/吨(用水量) | 由单位支付 |
3.营运交通工具 | ||
(1)中巴 | 8元/辆·月 | |
(2)的士 | 4元/辆·月 | |
(3)货车 | 10元/辆·月 | |
(4)大客 | 8元/辆·月 | |
(5)船舶 | 180元/船·月 | |
4.厂矿企业、宾馆、招待所、医院、车站、码头、院校、驻军等部门 | 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 垃圾处理费98元/吨(含收集37元/吨、运输23元/吨、处理38元/吨三个环节) |
5.经营场所 | ||
(1)餐饮业 | 0.5—1.5元/㎡·月 |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
(2)茶座、酒吧、网吧、休闲、保健、美容美发 | 0.5—1.0元/㎡·月 |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
(3)修理、洗车 | 1—1.5元/㎡·月 |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
(4)废品店、冷作加工、广告装潢、临街诊所 | 1元/㎡·月 | |
(5)花店、水果店 | 1元/㎡·月 | |
(6)屠宰场 | 0.3元/头 | |
(7)煤场、洗灰场、沙石场 | 2元/㎡·月 | |
(8)停车场 | 0.3元/㎡·月 | |
(9)早、夜市、摊点 | 2元/天·点 | |
(10)其它经营场所 | 0.5—1元/㎡·月 | 按地段分档次计收 |
(11)市场(含超市及各类专业市场) | 1.2元/月.m2或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征收 |
注:地段分类及分档次计收方法:
1、一类地段为正德路以北、云集大道以南、滨江路以西、旺华路以东的范围。
2、二类地段为107国道以西、沁园路以北、望月路以南、兴园路以东的范围。
3、三类地段为一、二类地段以外的其它地段。
4、表内按地段分档次计收的项目按一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上限,二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中间值,三类地段取收费标准下限。
相关文档: 衡阳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衡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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