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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公告

为全面加强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我县实际决定全面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

(四)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清政办发〔20209号)

二、征收范围

全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已实现集中供水但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三、起征时间

20208月启动征收。

202511日起全面执行征收。

四、计征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征。

五、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吨,按用水量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非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0/吨,按用水量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六、征收管理

(一)征收单位及代收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等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734-8550389

(二)对依照相关政策享受减免一定数量自来水水费的居民户,一并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凡未配合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个人或单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衡南县财政局                 衡南县水利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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