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我县实际,决定全面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
(四)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清政办发〔2020〕9号)
二、征收范围
全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已实现集中供水但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三、起征时间
2020年8月启动征收。
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征收。
四、计征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征。
五、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吨,按用水量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非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0元/吨,按用水量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六、征收管理
(一)征收单位及代收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等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734-8550389。
(二)对依照相关政策享受减免一定数量自来水水费的居民户,一并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凡未配合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个人或单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衡南县财政局 衡南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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