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渔业)罚〔2024〕10号 | 李绍武使用禁用的渔具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 李绍武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13时0分至13时27分左右,在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衡南县车江街道横江河水域(经纬度为东经12.603091°北纬26.764735°),使用可视锚鱼设备1套进行捕捞作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06月25日 | ||
2 | 清农(渔业)罚〔2024〕11号 | 周银华使用禁用的渔具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 周银华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13时0分至13时27分左右,在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衡南县车江街道横江河水域(经纬度为东经112.603091°北纬26.764735°),使用可视锚鱼设备1套进行捕捞作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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