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渔政)罚〔2025〕1号 | 常凌青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常凌青 | / | 2025年1月15日16时,常凌青带6根各装5钩的海竿,在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湘江衡南县云集镇高堡村常家组水域(经纬度112.671395°E26.698459°N),用糠饼作饵垂钓。16时48分被执法人员发现,没有垂钓到渔获物。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钓具海竿6根,并处罚款7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业银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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