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动监)罚〔2024〕27号 | 单伟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生猪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单伟 | 单伟 | 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报告,发现单伟未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违规处理病死生猪,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当事人单伟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生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监)》“序号:12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000元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单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监)》“序号:13及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67591.4元并责令改正。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