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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 专项规划 (2019-2025年)

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

专项规划

(2019-2025年)

 

 

 

 

 

 

 

 

 

 

 

 

 

 

衡南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

 

前言... 1

一、现状与形势... 3

(一)资源分布及开发现状... 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三)形势与要求... 6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9

(一)指导思想... 9

(二)基本原则... 9

(三)规划目标... 9

三、总量控制与资源开发布局... 12

(一)总量控制... 12

(二)开采分区... 13

(三)开采准入条件... 18

(四)新设采矿权设置... 19

(五)整合和扩界采矿权设置... 31

(六)限期退出矿山... 43

(七)关闭退出矿山... 45

(八)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的处理... 46

四、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修复治理... 48

(一)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48

(二)历史遗留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49

五、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50

(一)产业结构调整... 50

(二)绿色矿山建设... 50

六、重点工程... 52

(一)砂石土矿开采重点工程... 52

(二)砂石土矿产品加工重点工程... 52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点工程... 52

七、规划管理与实施... 53

(一)规划管理... 53

(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4

附则... 56

 

附表1: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2:衡南县探矿权现状表(所有矿种)

附表3:衡南县采矿权现状表(所有矿种)

附表4: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5: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开采规划区块(采矿权设置)表

附表6: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整合规划表

附表7: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关闭退出规划表

 

附图1:衡南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2018年)                      1:100000

附图2: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开发利用规划图(2019-2025年)   1:100000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科学统筹全县砂石土矿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推进全县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助推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县砂石土矿资源特点、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由衡南县人民政府主导、衡南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衡南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3)《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1年)编制技术要求》(湘自然资办[2019]103号)、《衡阳市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衡资源规划办[2019]97号)等文件;(4)《衡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5)衡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林业规划、水利规划、城建规划等相关行业规划;(6)《建筑用卵石碎石标准》(GB/T14685-2011)、《建筑用砂标准》(GB/T14684-2011)、机制砖加工生产等技术标准;(7)衡南县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成果数据。

《规划》以2018年为基期年,2021年为中期目标年, 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至2035年。。

《规划》涉及的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花岗岩等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

《规划》的适用范围为衡南县行政管辖范围,是指导衡南县砂石土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行政区内砂石土矿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绿色矿山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与形势

衡南县位于衡阳市区南部。地理坐标:东经112°06′27″~113°08′50″,北纬26°32′49″~26°58′51″,土地总面积2621.11平方公里。全县下辖19个镇、1个乡、3个街道办事处,户籍总人口111.86万人,常住人口92.7万人(截止2018年);衡南县属低山丘陵区,东、南、西地势高,北部地势低,最高峰为东部天光峰,海拨814.9米,最低位于咸塘镇花江村,海拨59米;境内水系发育,主要干流湘江从县域北部穿过,其它河网水系纵横交错;境内交通发达,京广铁路、京广高铁纵穿南北,京广澳高速、沪昆高速、衡邵高速纵横交汇,各级公路干线沟通城乡。近几年来,衡南县经济社会发展迅速、201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30.37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7.3:38.2:44.5;截至2018年底,全县已发现矿产30种,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21种;截至2018年底,衡南县现有探矿权5个,采矿权65个,矿产业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一)资源分布及开发现状

1、资源分布

全县砂石土矿资源分布广泛,资源丰富,2019砂石土矿调查成果和本次实地调查,全县可供开发利用的砂石土矿主要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玄武岩、砖瓦用页岩。

(1)建筑石料用灰岩

主要分布在花桥镇、铁丝塘镇和鸡笼镇等乡镇,产出地层主要为泥盆系棋子桥组(D2q)、锡矿山组(D3X)、佘田桥组(D3S)等,岩性主要为灰岩、白云质灰岩,出露好、规模大、矿石质量好,便于露天开采,区内资源潜力大,预测可利用资源储量10亿吨。

(2)建筑用砂岩

主要分布在宝盖镇、花桥镇,产出地层主要为泥盆系跳马涧组(D2t),岩性主要为石英砂岩、粉砂岩,零星分布、出露好、矿石质量好,便于露天开采,预测可利用资源储量5000万吨。

(3)建筑用花岗岩

主要分布在泉湖镇和花桥镇,产于燕山晚期花岗岩(r25)岩体中,岩性为中细粒黑云母花岗岩,零星分布、出露好、矿石质量好,便于露天开采,预测可利用资源储量2亿吨。

(4)建筑用玄武岩

分布于江口镇,产于超基性岩体中,零星分布、出露好、矿石质量好,便于露天开采,预测可利用资源储量4000万吨。

(5)砖瓦用页岩

广泛分布于衡南县境内的中部和南部,产出地层主要为白垩系戴家坪组(K2d),次为白垩系神皇山组(K1S),岩性主要为紫红色泥岩、粉砂质泥岩,出露好、规模大、矿石质量好,便于露天开采,区内资源潜力大,预测可利用资源储量15亿吨。

2、砂石土矿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1)砂石土矿勘查

2018-2019年全省砂石土矿调查评价在衡南县开展了“衡阳市衡南县烧灰皂矿区建筑用灰岩勘查”(项目编号:20180104),2019年8月勘查单位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提交了勘查报告,共探获(332)建筑用灰岩矿资源量矿石量7024.9万吨,因该勘查区紧邻“衡南县良友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已设采矿权)”,本轮规划将该勘查区纳入良友采石场的扩界范围。

目前“衡南县唐家湾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勘查”已列入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项目编号:20200319),计划投入62万元,将于年内开展工作。

2)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8年底,全县现有持证砂石土矿山54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5个、建筑用砂岩矿2个、砖瓦用页岩矿28个、建筑用玄武岩3个、建筑用花岗岩矿6个),分布于全县19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有2.8个砂石土矿山,矿山开采规模均为小型,其中市级发证的1个,县级发证的53个。

2018年度,全县在产矿山35个(砂石矿山20个、砖瓦用页岩矿山15个),设计生产能力389万吨/年,实际开采砂石量498万吨/年,年产建筑石料用灰岩285万吨、建筑用砂岩13万吨、建筑用花岗岩129万吨、建筑用玄武岩11万吨、砖瓦用页岩60万吨。作为砂石骨料,其产品主要为规格¢0.5-2.0cm建筑用碎石及粒度1-2mm的机制砂,少数以块石原矿出售;砖瓦用页岩主要用于烧制机制砖。矿业产值约1.9亿元。

因历史原因另有已办理采矿权出让手续、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砂石土矿7个。根据衡南县砂石土矿整治方案,该批矿山全部于2020年6月30日前政策性退出

3、矿山地质环境

年来,全县砂石土矿山地质环境的主要问题是矿山地质灾害、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经调查,全县54个砂石土矿山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有2家(衡南县江口镇天源采石场、衡南县花桥镇礼桂采石场)。全县砂石矿山开发占用破坏土地面积约185公顷,已治理约24.1公顷,治理率约13.04%,现仍有历史遗留矿山破坏土地面积135公顷,需治理恢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发利用结构不够合理。矿业开发利用结构欠合理,原矿产品低价出售,困于低层面、粗放型发展,规模经济与集群产业化程度低,受市场影响大,矿山停产、半停产现象较严重;生产规模普遍偏小,全县持证砂石土矿山54个,开采规模均为小型。

2、综合利用水平仍需提高众多小型矿山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难度较大;废石综合利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绿色矿山建设任重道远。生产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恢复治理率约13.40%,还绿率不到10%。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涉及面较广,治理难度较大,资金投入不足。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积极性不高,治理恢复工作进展缓慢。

4、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砂石土矿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实行由上至下台阶式开采,开采方式不够合理,砂石矿为高陡边坡生产,未设置防护栏及警示标志,部分排土场未建挡墙工程,存在边坡失稳、废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安全隐患。

(三)形势与要求

1、县域经济发展和基础建设对砂石土矿资源需求不断增加

2018年衡南县砂石矿消费量约950万吨,开采砂石矿约438万吨,砂石矿不能满足本地需求,需从外地输入。砖瓦用页岩矿消费量约160万吨,因部分页岩矿山处于停产状态,开采砖瓦用页岩矿仅60万吨,砖瓦用页岩矿供不应求。

随着国家基础建设投资不断加强,2020-2023年衡永高速公路、衡柳铁路提速改造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陆续开工,砂石需求量将达到800万吨/年左右,近年衡南县域经济不断发展,一批重点工程如特变电子南方智能科技产业园、得意电子二期、港田新材料、鸿大精密制造、衡阳市铁路职业技术学校等相继签约上马,砂石需求量将达到600万吨/年左右,预测规划期内全县对砂石矿的需求量将达到1400万吨/年左右。本期规划投放砂石矿山16个,预期年产砂石矿14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800万吨、建筑用砂岩130万吨、建筑用花岗岩400万吨、建筑用玄武岩100万吨),另有湘江河道采砂80万吨,预期年产砂石矿量约1510万吨。因此,预期年产砂石矿量除满足本地需求外,可向周边地区输出砂石量约110万吨。

随着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农民建房需求量增加,预测规划期内全县对砖瓦用页岩矿的需求量将达到180万吨/年左右。本期规划投放砖瓦用页岩矿9个,预期年产砖瓦用页岩矿270万吨,另有可综合利用的废土、废石、渣土量约50万吨,预期年产砖瓦用页岩矿量约320万吨。因此,预期年产砖瓦用页岩矿除满足本地需求外,尚可向周边地区(主要为衡阳市区)输出砖瓦用页岩矿量约140万吨。

2生态文明建设对砂石土矿开发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对砂石矿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推进砂石矿资源利用方式和矿业发展方式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落实并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统筹谋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对矿山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3、全县砂石土矿产业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衡南县砂石土资源丰富,质量好,销路广,开发前景较为广阔,具有较强发展优势。紧扣省、市砂石土矿保护与开发利用政策,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在规划期内精心谋划15个大中型矿山企业,可全力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对矿产资源需求。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砂石土矿山,可彻底扭转砂石土矿开发“散、小、乱、污”的局面。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开展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现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推动全县砂石土矿开发利用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淘汰落后砂石土矿产能,优化资源开发布局,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保障协同推进。

(2)坚持服务民生,保障供给。统筹考虑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合理划定砂石土矿专项规划功能分区、区块,实现资源高质高效供给。

(3)坚持淘汰落后、集中整治。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结合起来,明确矿业权设置规划以及整治工作的措施、步骤、要求等内容,彻底扭转当前“小、散、乱、污”的局面,加快推进砂石土矿资源开发整治,实现砂石土矿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规划目标

到2021年,衡南县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基本完成,到2025年,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格局。

(1)矿山总量得到有效调控,砂石土矿集中整治到位。

规划期内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砂岩、建筑用玄武岩、砖瓦用页岩等。到2021年,全县砂石土矿控制在22家以内到2025年,控制在25家以内,年开采矿石总量1700万吨,其中建筑用砂石1430万吨、砖瓦用页岩270万吨。

(2)矿业发展转型与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严格开采准入条件,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顿整合,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大型矿业集团进入砂石产业,逐步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到2025年,全县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以上,不少于8个。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100%。

(3)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绿色矿山建设全面达标。

新设砂石土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方能投产,保留(整合、调界)矿山限期整改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到2025年,历史遗留矿山和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1.35km2,生产矿山复垦面积6.43km2,绿色矿山比例100%。

(4)砂石土矿山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规范采矿权出让,简化办理采矿权登记,新设采矿权及扩界矿山采矿权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竟争性出让,到2025年,全县砂石土矿资源全部有偿使用。

健全砂石土矿山退出机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绿色矿山建设保证金缴纳制度,到2025年,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绿色矿山建设保证金制度全面实施。

规划指标详见专栏一。

 

 

专栏一    规划指标体系表

指标名称

单位

规划指标

属性

2021

2025

开采总量

万吨

1470

1700

预期性

采矿权数

22

25

约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

30

30

约束性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100

100

约束性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面积

公顷


135

约束性

 

 

 

 

 

 

 

 

 

 

 

 

 

 

 

 

 

 

 

 

 

 

 

 

 

 

 

 

 

 

  三、总量控制与资源开发布局

(一)总量控制

合理适度开发砂石土矿,保障采矿权数量与本县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通过布局优化限期退出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通过提高准入门槛退出不能限期达标的矿山,通过相邻矿山开发整合等途径减少采矿权数量,新建矿山通过采取“增减挂钩”、减量置换等方式严格控制新增采矿权,确保不突破本县砂石土矿采矿权控制总数。

根据《衡阳市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衡资源规划办[2019]97号)下发给衡南县的采矿权指标,到2021年全县砂石土矿山总数控制在22个以内,到202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25个以内。按照砂石矿山大型100万吨/年、中型50万吨/年、小型30万吨/年、砖瓦用页岩矿山大型30万吨/年标准投放采矿权,全县规划设置100万吨/年的大型砂石矿山13个,50万吨/年的中型砂石矿山2个,30万吨/年大型砖瓦用页岩矿山9个。

预期到2021年,全县砂石土矿山设计生产能力与开采总量为1470万吨,到2025年,全县砂石土矿山设计生产能力与开采总量为1700万吨。


专栏二                  衡南县规划允许开采区块分布一览表

所在地

允许开采区(个)

备注

所在地

开采区块(采矿权)(个)

宝盖镇

1


宝盖镇

1

铁丝塘镇

3

其中备选区1个

铁丝塘镇

2

泉湖镇

2


泉湖镇

2

花桥镇

原花桥镇

4

其中备选区1个

花桥镇

原花桥镇

3

原川口办事处

3


原川口办事处

3

栗江镇

2


栗江镇

2

鸡笼镇

3

其中备选区1个

鸡笼镇

2

江口镇

2


江口镇

2

车江镇

3


车江镇

3

三塘镇

1


三塘镇

1

茅市镇

1


茅市镇

1

洪山镇

2

其中备选区1个

洪山镇

1

茶市镇

1


茶市镇

1

硫市镇

1


硫市镇

1

谭子山镇

1

其中备选区1个

合计

25

冠市镇

1

其中备选区1个



合计

31




(二)开采分区

1、砂石土矿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的划定原则:各级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Ⅰ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等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区、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

全县共划定禁止开采区13个。包括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10个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区、3个重要城镇及基础设施、饮用水源地保护功能禁止区(详见专栏三)。

除上述禁止开采区外,生态廊道、衡茶吉铁路、京广铁路、湘桂铁路、武广高铁、京广澳高速公路、衡邵怀高速公路、泉南高速公路、国道G322、省道S339、省道S377及县道两侧一定范围,中型以上公路桥梁、电力、天然气管道两侧一定范围,以及砂石土矿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区域划定为砂石土矿禁止开采区,其具体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不收录在规划图中表示。

专栏三      衡南县砂石土矿禁止开采区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面积(km2

禁止内容

CJ001

湖南岐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岐山片区禁止开采区

鸡笼镇

25.89

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应有序退出。

CJ002

江口鸟洲省级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江口镇

10.68

CJ003

湖南岐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石牛峰片区禁止开采区

车江镇;三塘镇片区

24.71

CJ004

花桥-川口豹泉洞溶洞群-龙溪桥水库-天光山省级风景区禁止开采区

花桥镇

7.55

CJ005

雨母山市级生态旅游区禁止开采区

三塘镇片区

0.87

CJ006

新县城云集镇城市规划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云集镇片区

35.6

CJ007

冠市街河溪玉髓、玛瑙省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冠市镇

3.36

CJ008

柞市镇阳兴村龙口矿泉水省级自然水体景观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柞市镇

1.55

CJ009

宝盖镇县级生态旅游及人文景观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宝盖镇

1.48

CJ010

近尾州莲湖湾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近尾州镇;茅市镇;常宁市江河乡

38.42

CJ011

衡南县湘江干流、县级湿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近尾州镇;栗江镇;松江镇;廖田镇;向阳镇片区;云集镇片区;车江镇片区

22.63

CJ012

湘江一级支流耒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泉溪镇、茶市镇、向阳街道办事处、相市乡

22.36

CJ013

湘江一级支流蒸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三塘镇

7.34

禁止开采区管制措施: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和重要市政、水利、交通等基础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各级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等自然与历史文化保护区、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本区域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不再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应有序退出。

禁止开采区内采矿权的退出,应研究制定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

2、砂石土矿限制开采区

砂石土矿限制开采区的划定原则:湘江干流及湘江一级支流限制开采区(从湘江干流及湘江一级支流禁止开采区边界开始,外推至距河流两岸不超过1000米以内的区域,但外推区域内存在山脊线的,限采区为禁采区边界至第一层山脊线之间的区域;重要饮用水源地为禁止开采区外边界至周边1000米以内的区域);砂石土矿开发可能导致国家战略性矿产储备地遭受破坏的区域。

全县共划定砂石土矿限制开采区4个。包括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1处、饮用水源地保护功能限制开采3处(详见专栏四)。

专栏四    衡南县砂石土矿限制开采区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面积(km2

限制内容

CX001

衡南县湘江干流、县级湿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外边界至周边1000m以内的限制开采区

近尾州镇;栗江镇;松江镇;廖田镇;向阳镇片区;云集镇片区;车江镇片区

72.41

限制砂石土矿开采,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

CX002

新县城云集镇城市规划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外边界至周边1000m以内限制开采区

云集镇片区

19.76

CX003

湘江一级支流耒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外边界至周边1000m以内的限制开采区

泉溪镇、茶市镇、向阳街道办事处、相市乡

36.35

CX004

湘江一级支流蒸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开采区外边界至周边1000m以内的限制开采区

三塘镇

11.24

限制开采区管制措施: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内,不得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家级公益林、水产种质资源等保护区内采矿权的新设、延续、调整和保留,须征得所涉及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同意。

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限制开采区内,原则上不新设限制开采矿种采矿权(可依法延续),确需新设或扩能、扩界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区内其他矿种严格执行规划准入、退出要求。

饮用水源地保护功能限制开采区内限制砂石土矿开采,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

对已设采矿权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延续、变更登记。限制开采区内采矿权的退出,应研究制定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

3、砂石土矿允许开采区

允许开采区的划定原则

允许开采区应避让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Ⅰ级)等;②不得位于禁止开采区内;③一个允许开采区内可设置多个开采规划区块,但不得突破规划分区确定的开采规划区块数量;④一个允许开采区面积不少于一个开采规划区块(0.1km2)。

全县共划定砂石土矿允许开采区31个,其中设置开采规划区块的允许开采区25个,作为资源开发备选点的空白允许开采区6个(详见专栏五)。

允许开采区内可依法有序投放砂石土矿采矿权,进行砂石土矿资源开发利用。

(三)开采准入条件

各类砂石土矿采矿权设置要符合以下共性要求:①严格按照《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相关要求,应避让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Ⅰ级)(占用国家Ⅱ、Ⅲ级及一般公益林的规划开采区块,在投放采矿权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进行适当调整)及湘江流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②严格执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8号)等相关规定,不得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电力线路、天然气管道的一定范围内,与居民点、重要构筑物、其他采矿权等保留3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对规划开采区块周边分布的且与矿界距离小于300米居民住房应予征收、租赁或搬迁;③对可以整体开采的,不得分割划界,不宜整体开采的,原则上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不得以山脊线作为矿界,尽量减少终了边坡。④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新设采矿权。⑤应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工作。⑥新设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保留矿山应限期整改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⑦砂石土矿产品质量及加工生产应符合建筑用碎石、建筑用砂、机制砖加强生产等技术标准;⑧与已设探矿权重叠的规划开采区块其采矿权应在该探矿权注销后投放。

各类砂石土矿采矿权设置除符合上述共性要求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新设采矿权

根据《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保有资源储量1000万吨,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

2)已设采矿权保留

①保有资源储量100万吨以上;②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③基本治理好终了边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④取得环保许可;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⑥不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查处整改到位。

3)已设采矿权整合

原则上仅限于独立的同一山体内,或间距少于300米且可共用同一开采系统的相邻矿山。

4)已设采矿权调整

原则上限于为减少终了边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等情形,且扩界区域与现有矿区范围应属同一山体。以扩充资源为目的的扩界,应将原采矿权注销,按照新设采矿权程序设置。

(四)新设采矿权设置

全县新设采矿权14(详见专栏六)。

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2个、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3个、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采矿权1个、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8个。

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采矿权区块必须在规划开采区内,必须符合开采准入条件要求;根据资源分布、区域性资源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半径、范围等因素,优化砂石土矿开采布局;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按地形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将山脊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高差,不得在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以上砂石采矿权,且应与其他矿业权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按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每个拟设矿山的年度开采规模,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凡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新设采矿权应严格执行《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5号),属市级发证的,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后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出让,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采矿权出让后,出让方应及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出让年限、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和期限、绿色矿山建设、地质环境综合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设立等相关内容。

(五)整合和扩界采矿权设置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确定扩界矿山名单和扩界范围,扩界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终了边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扩界范围与现有矿区范围应属于同一山体。凡不予扩界的保留矿山,一律不得扩界。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要求,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扩界,符合扩界条件的,应由有权限的审批发证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山资产(含原采矿权)和扩界资源分别进行评估,并与原采矿权人签订委托出让原采矿权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竞得人对原采矿权人的补偿金额(以评估为准)、原采矿权人无条件配合竞得人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等相关内容。取得原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出让协议后,审批发证机关组织招拍挂公开出让扩界资源和原采矿权未有偿处置部分资源,出让时应明确竞得人按照评估价格对原采矿权人进行补偿的义务。

1、整合采矿权设置

全县划定已设采矿权整合4个。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3个、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1个(详见专栏七)。

2、调整扩界采矿权设置

全县划定已设采矿权调整7个,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4个、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采矿权1个、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1个、砖瓦用页岩1个(详见专栏八)。

衡南县花桥镇共和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外,其余6个矿山属于以扩充资源为目的的已设采矿权调整,须按新设采矿权要求重新出让。

(六)限期退出矿山

不符合单独保留条件,又无法参与整合,且取得采矿、环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砂石土矿须限期退出,全县限期退出砂石土矿21个,所有限期退出矿山须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限期退出(详见专栏九)。

对按政策关闭或矿山自行关闭且采矿权被注销的,采矿权人可申请退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出让收益(价款),但要按实际动用的资源量和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价款)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对依法予以关闭(补偿或限期退出)的矿山,由相关部门提请衡南县人民政府做出关闭(补偿或限期退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再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证照。

(七)关闭退出矿山

全县关闭退出砂石土矿16个(详见专栏十)。

关闭退出矿山核定标准: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建材产品技术标准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对符合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关闭条件的矿山,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别提出关闭名单,由衡南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对依法予以关闭(补偿或限期退出)的矿山,由相关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补偿或限期退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再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证照。

(八)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的处理

2018年以来全县有7个砂石土矿已办理采矿权出让手续,且已缴纳价款,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目前正在生产的矿山,根据衡南县砂石土矿整治方案,该批矿山全部于2020年6月30日前政策性退出(详见专栏十一),其缴纳的价款扣除已采损资源量折算价款后,剩余部分返还。


 

 四、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修复治理

生态环境(含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总体目标:到2025年,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达到100%,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率100%,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100%,复垦面积6.43km2,历史遗留矿山和依法关闭矿山土地复垦率100%,复垦面积1.35km2。企业“三废”排放100%达标。

(一)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1)新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严格控制矿山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规定的各类禁采区内建设矿山,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批。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需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明确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主体责任,对新建矿山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现全面治理和复垦。

2)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生产矿山企业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所有矿山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按照上述方案的规定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依法查处地质灾害多发、三废排放超标、侵占破坏大量土地资源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企业,凡本轮规划单独保留、矿权调整、矿权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进行提质改造,限期3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网络,定期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100%。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要求,生产矿山对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加大力度逐步治理,实现边生产、边恢复。

(二)历史遗留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历史遗留矿山原采矿权人对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有法定责任。

本次规划依法关闭矿山在矿山关闭前,矿业权人需依法对所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闭坑。

对于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恢复治理工作,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拨款进行治理。同时可以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对应的政策、方案吸引市场资金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五、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一)产业结构调整

1)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多措并举,推动布局优化;产业联动,助力转型升级。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以上。转变发展模式,优化提升建筑石料用灰岩等传统优势产业,积极推进花岗岩饰面石材等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砖瓦用页岩的开发。加大矿产品深加工研究力度,坚持产品高端化、精品化、差异化发展战略。

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加强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指标体系的监测和评估,督促企业树立节约利用资源意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全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鼓励企业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开发利用整体水平,到2025年,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100%。

3)矿业循环经济

立足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等优势特色矿产资源,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使用、再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为特征,推动矿业持续发展。

(二)绿色矿山建设

严格按照《湖南省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试行)》建设绿色矿山。总的要求是:矿山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地矿关系和谐化,全面提升全县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矿山必须将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的规划、设计和生产建设始终。

凡本轮规划单独保留、矿权调整、矿权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进行提质改造,限期3年内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到2021年底,全县大中型砂石土矿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22年底,全县所有砂石土矿全部达到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大型矿山建成省级示范绿色矿山并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全县基本形成环境友好、节约高效、管理科学、矿地和谐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六、重点工程

(一)砂石土矿开采重点工程

通过实施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普通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衡南唐家湾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衡南延寿页岩砖厂页岩矿等重点工程,总结矿山开采经验,丰富矿山开采模式,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新方法,提高矿山开采效益。

(二)砂石土矿产品加工重点工程

通过实施衡南新日采石场建筑用花岗岩矿、衡南延寿页岩砖厂页岩矿等矿产品加工重点工程,探索新形势下拓展矿产品服务范围,改变产品加工模式,提高矿山效益。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点工程

本轮规划衡南县共36个关闭和限期退出砂石土矿(详见专栏9、专栏10),这些关闭和限期退出砂石土矿存在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亟需治理恢复。一是明确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关闭和限期退出砂石土矿原矿权人负有法定责任;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恢复措施,还垦复绿,恢复生态环境;三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技术上给予支持。

 

 

 

 

 

 

七、规划管理与实施

(一)规划管理

1)完善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预警技术,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动态,实施"一张图管矿"。及时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作出判断,确保规划的实施和处理决策,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的宣传作用,及时发布规划实施信息,逐步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形成强有力的群众支持,进一步促进矿业权人自觉依法进行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合理高效利用资源,提高矿业权人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2)规范砂石土矿资源出让

新设采矿权应严格执行《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湘政办[2016]65号)。采矿权出让后,出让方应及时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出让年限、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和期限、绿色矿山建设、地质环境综合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设立等相关内容。规范已设矿山扩界资源出让程序,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要求,不得以协议方式扩界,整合后矿山范围存在扩界且涉及增加资源的,也不得以协议方式扩界。

3)优化办证程序

招拍挂出让的砂石采矿权(含扩界情形),不再划定矿区范围,以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为准,编制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等相关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凡限期退出的,一次性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020年底的采矿许可证,凡申请注销采矿权的,按简化材料和程序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4)加强相关政策、资金、技术供给

制定产业、土地、管理、科技、财税、投资以及环境保护等相应激励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努力拓展资金筹措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资金投资。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

在衡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科学制定规划目标实施详细计划,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将开采总量控制、“三率”达标、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等规划目标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具体矿山企业,将规划目标执行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条件。

2)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

按照规划和相关要求,制定新设矿权投放、扩界矿山出让、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关闭退出矿山等各项工作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明确实施规划重点任务的时序安排。

3)强化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年度考核、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年度验收、绿色矿山建设抽查评估等工作。适时对规划实施、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规划实施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4)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砂石土矿开采、产品质量控制、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开展生产矿山监管核查,建立矿山监管档案,对规划重点工程、关闭矿山退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附则

《规划》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由衡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的解释由衡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根据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的,由衡南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配合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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