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办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刑衔接"案件,两人被刑事拘留。
案件详情
近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过多次走访、实地勘察,发现衡南县车江街道福泉社区曾家畔组一仓库内储存五罐(一个铁罐、四个塑料罐)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合计7130公斤。经鉴定,抽样液体闪点(闭口)小于12度,属于危险化学品。
在深入调查的过程中,该仓库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醇基液体燃料)系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所有共同经营(二人口头约定开支、收入均各占50%)。据了解,当事人杨某某、张某某两人均未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其用于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库仅一普通民房,没有配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仓库及储存罐上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杨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不仅是非法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
据此,当事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已将杨某某、张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移送衡南县公安局处理。目前,衡南县公安局于6月1日决定对杨某某、张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办中。
今年来,衡南县应急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全力"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举报奖励、公开曝光、警示教育等多措并举,坚持警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发挥"群防群治"效应,从严从实推动"打非治违"深化细化,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截至目前,衡南县应急管理局已查办3起"行刑衔接"案件,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了"违法必追责"的警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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