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局起草了《衡南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概算管理办法),在组织县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住建、司法等部门初步讨论后,对概算办法进行调整及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意义
促使项目建设单位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从技术经济方面综合评价拟建项目建设方案,并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工程概算预备费。高质量编制投资概算,可以杜绝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增加工程量,使其在建设过程中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概算管理办法还对项目概算调增程序进行规范,严肃了法定批准程序,从制度上杜绝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行为。
二、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6年湖南省政府办公室制定《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2017年衡阳市政府制定《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6〕15号),2017年市发改委下发《关于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衡发投〔2017〕19号)》,2019年省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2019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正式实施,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加强概算管理的规定。2021年,省、市将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纳入招投标突出问题“一季一专题”进行专项整治。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让项目建设单位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出台已刻不容缓。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概算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省、市相关规定起草了《衡南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6月9日提请县政府办组织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住建、司法和纪委监委等部门专题讨论论证,进一步收集、完善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今天提请会议审议的《衡南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这次起草的《衡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共六章35条,一是对概算管理的主要范围进行明确:凡由县安排政府性资金(含中央、省、市投资补助、债劵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对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经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同步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按程序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发改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的工作流程。三是对无需编制和报批的特殊情形进行明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四是对概算控制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作出了明确:涵盖了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五是对概算调整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如非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期确因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才可以向县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六是规定项目单位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情形,必须满足“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300万元以上的”条件,是借鉴和参考省、市(10%以上、500万元以上)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讨论后作出的。
五、主要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县人民政府十八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于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九次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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