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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解读《关于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开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精神,借鉴我市兄弟县市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全面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促进我县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正在推进的城乡环卫一体化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必要性:开征垃圾处理费是大势所趋。其他兄弟县市在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方面已积累了成功经验,如衡阳市区及衡阳县、祁东县、衡山县、衡东县开征了垃圾处理费,且进展顺利,效果良好。开征垃圾处理费也是缓解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处理过程中资金严重短缺问题的根本途径,减少县财政压力。

(二)基本情况:我县现实行"人加面积"的征收方式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非生产、经营单位垃圾处理费按人计征,对营业性场所按面积计征。这个方法一是计费方式与征收过程复杂;二是征收成本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三是征收难度大;四是征缴率低,只有50%左右,开支与收入相差大,差额支出均由财政兜底保障。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征收主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县城城区(含云集、车江、向阳三个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处理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各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全县城镇(含街道)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

(三)征收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根据县成本调查队成本测算结论,参照市城区及其他县(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按自来水用水量每吨0.3元随水费收取,对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按6元/户·月上门征收。

2、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0.3-1.5元/㎡•月分地段分类分档征收。

3、营运车辆:按车辆类别4—10元/辆•月收取。

4、委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市场等:按实际垃圾量98元/吨标准征收。其中收集环节37元/吨、运输环节23元/吨、处理环节38元/吨。凡将垃圾自运至垃圾转运站的按60元/吨收取。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38元/吨征收。

各建制镇垃圾生活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不高于县城区标准内自行确定,报县发改局备案。

(四)、征收方式

1)县城城区范围内: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县(街道)自来水公司代征(对未纳入自来水公司代收的住户,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相关部门按标准上门征收);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县交通部门代征;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及其它形式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执法局委托相关部门征收。

2)各建制镇范围内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乡镇或属地自来水公司(厂)代征,对未纳入属地自来水公司(厂)代收的住户上门征收;营运车辆、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及其它形式的垃圾处理费,由乡镇委托相关部门征收。

3)代征手续费: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的3%支付。

五)、相关规定及减免政策

1)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收费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2)收费单位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加盖公章,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只用于弥补县城乡一体化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两个PPP项目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不足部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征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

3)对烈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4)对学校的学生和医院住院的患者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按《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5)对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若在水费中收取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则不得重复按其它方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依据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文件《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四、发文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国省属单位



衡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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