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一)法律有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市级补偿政策已更新。《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已于2021年1月22日起公布并实施。
(三)我县原有补偿政策已到期。我县于2016年6月20日公布实施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2号)即将满五年(按修订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三至五年调整一次),也到了需要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时期。
二、起草过程
我局从2021年年初启动了《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的文稿起草。2021年2月23日,分管副县长蔡志刚到我局调研,明确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资金管理的起草、征求意见、修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文件初稿形成后,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了局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21年6月9日,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该补偿政策开展了讨论并进行第二次修改。2021年6月18日,由县政府办副主任陈新彬主持,组织县工业集中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等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召开了征求意见会,研究讨论了《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修改稿)。2021年6月28日,李军县长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修改稿),根据审议意见,我们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
三、起草遵循的原则
(一)《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起草遵循的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本次起草的文件严格遵循依法依规原则,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2、结合实际原则。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产值、土地供求关系等,以及总结我县过去征地拆迁工作经验制定,对比衡阳市的衡政办发[2021]1号文件更具体、更细致。3、集思广益原则。前期,我局召开了局务会议进行了讨论。6月初,在县成本审核领导小组牵头下,县财政局和我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讨论和修改。6月18日,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二个文件进行了讨论和修改。
(二)《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起草遵循的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2、按程序审批原则。制定规范的审批流程,总体上按照先编制项目资金概算方案,逐级上报领导审批,再下拨资金的步骤进行。3、坚持高效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
四、主要内容
(一)《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主要内容。
1、《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共分8个章节,8个附表,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征收程序,第三章为征地补偿,第四章为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五章为坟墓迁移补偿,第六章为奖励,第七章为责任追究,第八章为附则;8个附表分别为《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零星风景林木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详细内容具体见《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讨论稿)。
2、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以及安置工作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费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二是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被拆迁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补偿。三是坟墓迁移补偿。四是对积极配合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五是明确了拆迁房屋安置方式,分为三种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3、本次《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讨论稿)是按照衡阳市(衡政办发[2021]1号)为基础制定。综合考虑到衡南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上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以及不低于南政办发[2016]12号的补偿标准的思路来制定。房屋结构、装修、退出宅基地等三项按市80%比例计算,其余大部分按90%比例计算,衡政办发[2021]1号文件与南政办发[2016]12号文件标准相同,没有提高的则按衡政办发[2021]1号文件标准100%比例计算。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
1、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共有五个方面:关于重点项目及县工业集中区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关于"新老划断"问题;关于户籍迁入问题;关于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实物量调查登记问题;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实施问题。具体见《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讨论稿)。
2、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共有九个方面:资金管理内容;资金来源;资金计提;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资金概算的编制及内容;资金概算方案的审批;资金的预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工作经费及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具体见《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资金管理的通知》(讨论稿)。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预征未腾地交地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