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临时用地管理及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二)现实有要求。一是临时用地是我县管理的薄弱环节,法律政策管理比较宽泛,只有指导性意见,没有明确临时用地补偿具体措施和标准。二是我县历年来国省市县项目比较多,因为没有出台文件来规范补偿标准,各项目在临时用地补偿方面存在九龙治水,政出多门,有的项目测算远高于征地补偿标准,既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又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因此,很有必要出台文件予以规范。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启动了《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文稿起草。2023年2月2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蔡志刚在县政府四楼一号会议室组织相关县直单位进行了讨论。2023年2月8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蔡志刚组织相关县直单位及部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讨论修改。2023年2月20日,县政府召开了第十八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对文件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会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部署,2023年2月28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蔡志刚组织相关县直单位及部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讨论修改。2023年3月2日,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彭小冬组织相关县直单位及部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讨论修改。2023年3月20日,县政府办李利民主持,组织相关县直单位、乡镇政府、村、组代表及专家召开了听证会。
三、具体内容
(一)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六个方面事项。《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临时用地管理及补偿标准的通知》共分六个部分: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及使用期限、临时用地原则、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地管理及附则。
(二)规范了补偿事项。按照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第一年用地补偿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土地租赁费二项之和,第二年起(含第二年)用地补偿只包含土地租赁费用。
(三)规范补偿及土地租赁标准。青苗补偿费参照清政办发[2021]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分土地类别补偿,如我县征收土地补偿政策标准根据规定发生调整的,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同步调整。临时用地土地租赁费按土地类别计算,临时使用水田的土地租赁费按1700元每年每亩计算,除水田外其他类别土地租赁费标准参照临时使用水田标准结合地类系数确定。
(四)规范地类系数修正。地类系数修正如下:1、临时使用园地、林地的土地租赁费,按照0.8倍的地类系数执行。2、临时使用牧草地、荒山荒地的土地租赁费,按照0.6倍的地类系数执行。3、临时使用旱土的土地租赁费按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亩每年执行,水塘(水库)等养殖水面按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亩每年执行。4、临时使用农村道路、宅基地等按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亩每年执行。
(五)期满进行复绿复垦。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存入约定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实行三方监管。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编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一年。复垦完成后,向批准临时用地或受委托负责复垦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控制质量标准》等规范严格验收。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者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垦。使用林地期满后,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恢复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期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由县林业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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