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及《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政办函〔2024〕1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村(社区)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人。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2025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末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保待遇。
(六)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原则上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督促缴纳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七)建立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自2025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具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按照我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洪山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春辉同志任组长,刘海涛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周伟梁同志任副组长,财政所、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卫生院等站所主要负责人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等组织实施工作。各村(社区)要及时研究制定《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落实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广泛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建立考核、激励、督导机制,确保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村(社区)作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精心组织力量,集中时间精力,做好参保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做实参保缴费和缴费台账工作,做细参保信息审核、缴费依据送达、表册资料上交等工作。居民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
卫生院要主动作为,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医疗服务,督促乡村医师配合做好代征、代办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力度。
联合学校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镇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财政所协助镇医保办,定期通报相关数据和排名的统计工作,及时划拨城乡居民医保村(社区)工作经费。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按要求提供核定的困难群众人员、重度残疾人名单(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乡村振兴涉及的重点人员动态信息。
镇纪委要做好基金征收情况的监督工作,严防截留、挪用基金现象发生。
农商行、邮政银行要确保其缴费渠道畅通,并派专人与各村(社区)对接,提供缴费相关优质金融服务。
(三)优化缴费服务。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村(社区)为支点、组邻为末端,建立“医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集中收纳的资金即时通过银行智能POS机、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银行柜台等方式完成参保缴费,并留存缴费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要总结原有的经验做法,坚持集中收缴,行政推动,由村(社区)组织干部上门逐户澄清底子,登记造册,整户征收,不留“空档”,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同时,各村(社区)要实事求是,收集异地参保的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并装订成册,完善好2025年度户籍人口未参保及异地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花名册的相关内容,汇总形成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报送镇党政办,联系人:段碧华,联系电话:15115458228。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以“屋场恳谈+医保征缴”为主题,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激励约束措施
根据《洪山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激励约束细则》强化日常管理,激励担当作为,确保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衡南县洪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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