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衡南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49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委农组发[2020]2号),衡阳市农业农村局、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农村局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衡农联[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利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基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的利用为重点,"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力争在全镇范围内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进一一步助推全镇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工作目标
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分步骤实现全镇农村宅基地工作从"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的目标。"管到"即: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查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全面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三、工作任务
(一)厘清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不动产登记颁证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各自法定职能,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二)规范审批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审批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策标准的;
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的;
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原有住房被征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镇人民政府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的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村民申请,村委初审,镇联审、县级备案"的程序,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由其本人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审核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林业、公路、环保、通信、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的及时征求意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留存档案,并按时将审批月报表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是把握审批原则.要坚持规划先行,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禁止违法乱占耕地建房。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主动对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包括正房和附属用房全部所占土地。每户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审查,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符合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或现有宅基地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需拆除重建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在"户"的认定上,一是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二是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的,并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四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五是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为一户。对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且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高速公路连接线不少于2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栏杆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房屋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踩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要按照高压线、危爆等安全要求留足安全间距。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建房。并要坚持按图建房。农村宅基地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上新建房;对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是强化全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办公室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办公室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竣工后,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复核,完成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五是优化工作流程。镇政务中心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宅基地审批通过的,要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并发到建房农户手上,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三)压实村组责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代办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四)查处违法行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批甲建乙"、"少批多建"、"不批乱建"、"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执法;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执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农村宅基地执法队伍,依法查处执法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和全镇重大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并指导各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对2020年7月3日前"存量"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由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时查处区域内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并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五)推进宅基地改革。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今年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要组织开展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摸底工作,自下而上对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及时发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路径准,为进一步加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立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要及时收集整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工作动态。一是月报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宅基地相关情况填报至《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报送系统》,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报送上月的月报表。二是季度情况报告。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于每季度月末向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报送季度情况报告。三是年终总结报告。要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报送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年终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工作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典型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关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含超面积)占用土地建房情况,特别是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情况的处理意见结论等。
(三)加强督查巡查。镇村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情况反映路径,要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镇级要定期对各村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情况通报。并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动态巡查,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四)加大考核力度。镇政府把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对村全年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推动全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要参照省、市、县相关考评细则,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健全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和问责机制。对工作开展缓慢、弄虚作假、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在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鸡笼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唐元成
常务副组长:唐修洪
副组长:王早生胡耀华
成员:秦辉黄德龙龙早飞胡晓亮王辉
下设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秦辉
成员:龙湘军全曙光谭海青肖章展
尹广生何政林
(二)整合专业队伍。按照法定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充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要做到专人、专队伍、专岗位、专职责,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三)搞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主动与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沟通,尽快掌握全镇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移交平稳有序。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镇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再上新台阶。
附:1、农村宅地基乡镇审批流程图
2、 衡南县宅基地审批资料
鸡笼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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