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棉花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号)、《关于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衡办【2014】10号)及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遏制耕地抛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清办【2020】19号)等文件和中央、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有效遏制耕地抛荒,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创新农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遏制耕地抛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制原则,各村支部书记为主要负责人,包组村干部为遏制耕地抛荒保障粮食生产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任务,逐步消灭常年性耕地抛荒,坚决遏制季节性抛荒,双季稻适宜区要努力实现"扩双增面"和常年性耕地抛荒清零。
第二条加强农业生产台账管理,村要建立健全从镇到村、组、户的农业生产台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把做实台账作为落实生产计划、据实发放种粮补贴,进行粮食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第四条依法制止耕地抛荒。要把遏制耕地抛荒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首要工作来抓,建立遏制抛荒长效机制。
1.对责任田常年抛荒的农户取消相应的种粮补贴,确保"谁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政策落到实处;
2、对因农民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各村要督促包片村干部及组干部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村委会组织人员代耕代种;
3.对长期外出、又不愿意转包、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农户,要依法由原发包单位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有村委会实行流转他人来耕种;
4.大户已流转的耕地(如稻田、菜田、各种大棚设施用地),决不能抛荒必须种上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
5.水源条件有限的天水田、高岸田、二排田等必须种上旱粮作物或经济作物(玉米、红薯、马铃薯、大豆、高粱及蔬菜等);
6.严禁在"两区"划定范围内挖鱼塘、栽树、非法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
第五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在适合水稻和经济作物种植区域,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不同情况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村辖区内分别出现1处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国、省、县、镇、村主干道可视区域内可种植水稻稻田连片抛荒面积1处不能超过0.5亩以上,因条件限制,不能种植水稻稻田连片抛荒面积1处不能超过3亩);村辖区内双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1-3%。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单位黄牌警告,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村辖区内分别出现2-5处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国、省、县、镇、村主干道可视区域内可种植水稻稻田连片抛荒面积2-5处不能超过0.5亩以上,因条件限制,不能种植水稻稻田连片抛荒面积2-5处不能超过3亩);村辖区内双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3-10%。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给予责任人相应党纪处分:村辖区内分别出现6处以上连片常年性抛荒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国、省、县、镇、村主干道可视区域内可种植水稻稻田连片抛荒面积6处以上不能超过0.5亩以上,因条件限制,不能种植水稻稻田连片抛荒面积6处以上不能超过3亩);村辖区内双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10%以上。
第六条对发现符合本办法责任追究情形的,由镇党委、政府或镇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追责通报,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对追责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执行的,由镇粮食生产领导小组提请镇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落实追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发至各镇有关单位、传达到各村、组。
鸡笼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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