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岐山镇 > 重大民生信息

岐山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岐山"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实现岐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营造安全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衡南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适应现有政府机构的管理体系,建立现行有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指挥系统,结合岐山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一)综合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等)

5.《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

7.《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湘安发〔2020〕3号)

(二)自然灾害应急方面:

一、国家及部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9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2017]第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主席[2016]令19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8]87号令)

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577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5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86号)

12.《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

1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

14.《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四十六号

15.《国家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1号)

16.《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12月25日发布)

17.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

18.《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1月13日发布)

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

20.《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8月28日修订)

2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06年1月11日发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第四次修正)

二、地方性法规

1.《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湘减发〔2020〕3号)

2.《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6号)

3.《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

4.《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4〕37号)

5.《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8号2004年6月23日修改公布)

6.《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04〕36号)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2018年修订)

8.《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4〕22号)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修正)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1.《湖南省防汛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2.《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政发〔2013〕23号)

13.《衡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衡政发[2008]9号)

14.《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衡政办发〔2014〕42号)

15.《衡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衡政发〔2006〕11号)

16.《衡阳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衡政发〔2013〕10号)

17.《衡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政发〔2013〕15号)

18.《衡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政发〔2014〕12号)

19.《衡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政发〔2016〕2号)

20.《衡南县防汛应急预案》(南政发〔2016〕8号)

(三)事故灾难应急方面: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11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9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4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19年版)

8.《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9版)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1.《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55号令)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05号令)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445号令)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55号令)

7.《民用爆炸物品条例》(466号令)

8.《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9.《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501号令)

10.《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505号令)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令)

1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553号令)

1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63号令)

1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583号令)

1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599号令)

16.《道路运输条例》(406号令)

17.《校车安全管理条例》(617号令)

1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625号令)

19.《铁路安全管理条例》(639号令)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湘安监信[2009]129号)

2.《湖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03月01日施行)

3.《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湘教发〔2010〕33号,2010年6月23日实施)

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

5.《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2〕47号)

6.《衡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衡政发〔2006〕26号)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9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9版)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6版)

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2017版)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37号)

8.《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令[2005]49号)

9.《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0号)

10.《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衡政办发〔2020〕2号)

11.《衡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清政办发〔2020〕2号)

(五)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主席令[1996]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1989]2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2005]第38号)

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31号)

5.《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本)

6.《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3])

7.《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5号)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划分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复杂性,不分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岐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村(社区)支两委的领导和组织下,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行动,有序救援。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指导下,构建以岐山镇半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着力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加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加快公共安全科学发展与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处置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1.6.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中的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由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1.6.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镇应急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衡南县岐山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镇应急委主任由镇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领导镇人大主席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镇相关单位或部门、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和指挥全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委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决定全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

(4)直接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完成省市县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应急委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由一名专职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任该办公室主任。

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镇应急委日常工作。

(2)收集、汇总全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

(3)指导、监督和考核全镇各相关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

(4)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的建设。

(5)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危重)的应对处置工作。

(6)完成省市县级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镇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制度建设,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应急办的工作,负责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镇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镇党委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镇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镇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宣教培训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煤矿除外)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县受灾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组织和动员爱心人士、志愿者、衡阳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乡村振兴领域应急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植物检疫、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生产自救工作。负责动物检疫、动物疫病、农业植物疫病等灾害应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生产自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控应急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洪水调度应急工作;负责及时提供水情和水情形势分析资料。

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

执法大队:负责应急工作中的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卫生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联合学校:负责对学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负责在校学生和校车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派出所:负责火灾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工作。

财政所:负责应急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基础项目经费保障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公路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所:负责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特种设备质量。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镇纪委监委:负责对应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衡南县岐山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领导镇人大主席担任指挥长,镇应急办、派出所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建立健全镇应急救援队伍与各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4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成员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2.5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应急办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村(社区)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6专家组

及时对接县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进行咨询,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参与现场处置。

3.运行机制

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对标上级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级标准和办法。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镇党委和政府,抄送应急办。

3.1.2建立健全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3对重点设施、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1.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预警系统

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急办要会同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全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报镇党委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

3.2.2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宣传县级发布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预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2.3预防与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Ⅳ级(一般)警报。上级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

(2)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评估、会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宣传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储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等。

2)Ⅲ级(较大)警报。上级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镇人民政府除采取Ⅳ级(一般)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及时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发展情况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虚假信息传播。

3)Ⅱ级(重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镇人民政府除采取Ⅳ级(一般)、Ⅲ级(较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Ⅰ级(特别重大)警报。上级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镇人民政府除采取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发布应对突发事件动员令,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停止休假;

(2)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事发地;

(3)关闭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3.2.4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2信息报告和通报

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镇人民政府15分钟内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40分钟内上报书面信息。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30分钟内上报书面信息。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加强与毗邻区域间的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及时联系、通报和协调。

3.3.3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4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以上或其他需要县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乡镇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原则上,启动Ⅳ级响应由镇人民政府决定、指导协调;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由镇人民政府决定报送县级相关部门决定。

3.3.5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负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应急指挥机构要严格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等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提级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县级以上工作组在现场时,镇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善后处理、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根据处置需要,由现场指挥长明确工作。

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主要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主要负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制定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等方面的保障。

新闻报道组:主要负责舆论引导,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工作。

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向专家组咨询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性问题和决策支持。

(3)协同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专业指导和统一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应急办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6现场处置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有效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管站、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政府机关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地理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灾害救助、治安维护、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健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委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镇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镇应急委负责。必要时,按照镇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县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接受媒体采访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8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政府报请省、市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

3.3.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镇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相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积极跟进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灾区群众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住房及建筑物受损鉴定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结合受灾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确定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规模。镇人民政府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恢复重建组织体系、规划体系、政策体系、实施体系和监管体系。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积极性,自己动手重建家园。引导和支持企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一般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由受灾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

3.4.3总结与评估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对较大突发事件,会同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3.4.4信息发布

镇应急委应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4.1.1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镇人民政府要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保障。

4.1.2镇半专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在应急办的统筹指导下,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和管理各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进一步引导、协调和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全方位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4.2.1镇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2.3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按照县相关部门制定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根据我镇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4.2.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建立灾害风险保险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镇人民政府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4.3物资装备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剂调用、补偿奖励机制,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综合协调、分类分级保障能力。

4.4基本生活保障

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组织救护。

4.6交通运输保障

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全县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办法的要求征用车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镇派出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各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安全防护

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结合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进行建设。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4.9通信保障

国有三大电信运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急指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保证有一名专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镇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油、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监测处理。

4.11科技支撑

镇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

5.1.1镇应急办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订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应急预案制订或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5.1.3镇人民政府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镇总体应急预案由镇应急办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以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预案演练

5.3.1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多领域、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2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参与,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5.3.3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演练。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型企业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与培训

5.5.1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图书、广播、网络、手机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联合学校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5.5.3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我镇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5.6.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6.2公民按照镇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5.6.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2.湖南省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3.岐山镇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能部门通讯录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

序号

分类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自然灾害事件






水旱台风灾害

应急办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2

地震灾害

应急办

镇减灾(抗震救灾)委员会

3

森林火灾

应急办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4

雨雪冰冻灾害

应急办

镇减灾(抗震救灾)委员会

5

地质灾害

应急办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生物灾害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1

难事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办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2

工贸行业事故

3

火灾事故

4

道路交通事故

交管站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5

铁路交通事故

6

通信网络事故

通信运营商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7

城市供水事故

自来水公司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8

建设工程事故

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9

特种设备事故

市场监督管理所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10

重污染天气事件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11

环境污染事件

12

生态破坏事件

1

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

卫生院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食安办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5

药品安全事件

6

动物疫情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1

社会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派出所


镇平安建设领导小组


2

刑事案件

3

群体性事件

综治办

镇平安建设领导小组

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党政办



镇平安建设领导小组



5

舆情突发事件

6

民族宗教事件

7

校园突发事件

联合学校

镇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湖南省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3岐山镇安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能部门通讯录

序号

职能单位(部门)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

党政综合办公室

刘芬

15973414054


2

基层党建工作办公室

刘丹

15973462683


3

经济发展办公室

唐先元

16673404433


4

社会事务办公室

龙早辉

15115447666


5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办公室

王辉

13873491018


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欧阳京

18674703646


7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秦辉

15873458270


8

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胡小平

13786480276


9

政务服务中心

黄德龙

13332548698


10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胡晓亮

13973413866


11

退役军人事务站

蒋骏马

13707341607


12

财政所

张百军

13873432985


13

司法所

李龙飞

18373451632


14

派出所

郑伟民

13786490928


15

法庭

刘天宝

19373430936


16

联合学校

甘贵生

13975430168


17

卫生院

刘杰斌

13875789875


18

市场监管所

蒋权生

13975432508


19

供电站

胡佐军

13723821650


20

自来水公司

贺小秋

138734273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