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防汛抗旱工作体系,提高指挥决策、预报预警、社会动员能力,不断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
1.2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汛抗旱工作要求,有效做好衡南县范围内暴雨、洪水、高温、干旱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依法、科学、迅速、有效应对汛情、旱情、险情,最大程度减少、减轻洪涝干旱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69号)
5、《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06年1月11日发布)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第698号修改)
8、《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6号)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9月1日实施)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修正)
11、《湖南省防汛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颁布)
12、《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试行)》(湘防指发〔2020〕6号)。
13、《衡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1月11日颁布)
14、《衡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政发〔2013〕15号)
15、《衡南县防汛应急预案》(南政发〔2016〕8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南县岐山镇范围内干旱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救援工作,包括河流洪水、暴雨山洪,由于地震灾害、人为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水库(小水电站)垮坝等形成的洪水灾害;亦可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供水短缺、水质污染导致生产生活用水紧张等状况。
1.5工作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抗旱首要目标任务。
2.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3.防汛抗旱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
4.坚持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一致防汛抗旱。
6.坚持科学抗旱,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把确保旱灾区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岐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在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镇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人大主席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班子成员任副总指挥,党政综合办公室、基层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退役军人事务站、财政所、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联合学校、卫生院、市场监管所、供电站、自来水公司、双板桥水库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专职应急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分管水利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镇应急办,联系电话:8724119。
2.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镇党委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领导指挥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
3.研究拟定全镇防汛抗旱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4.建立健全以镇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督促落实重点地区、主要河流、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
5.组织制定全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6.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督促干旱、洪涝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治理;
7.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设施、设备等采购储备、调度配送、补充更新等管理工作;
8.及时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灾情,组织指导重大干旱、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9.组织汛灾旱灾会商研判、应对处置、指挥调度,指导协调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0.组织协调干旱、洪涝灾害防治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能力建设等应急救援资金计划和使用管理;
11.组织协调洪涝灾区群众恢复生活和发展生产,表彰奖励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镇防指日常工作,协调镇防指成员单位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镇防汛抗旱工作;
3.组织、指导全镇防汛抗旱预案方案修编演练,负责有关防汛抗旱预案和调度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4.协调指导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5.负责全镇汛情、旱情、灾情等统计、报告;
6.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灾防治工作;
7.协调指导汛灾旱灾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8.组织、指导全镇汛灾旱灾物资储备和抢险救援队的建设管理;
9.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准备、检查和考核、表彰工作,组织指导重大干旱、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0.完成镇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4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负责掌握各村、各相关部门防灾抗灾动态,及时向镇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检查各村、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县领导指示精神的情况,督促做好重点区域的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突出矛盾;组织召开重大或特殊时期的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发布镇党委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和灾后重建等联合决定或通知,颁布防汛抗旱工作预案;根据防灾抗灾救灾的态势,做好文字、信息工作;对接县委办县政府办,组织有关的灾后重建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抗旱减灾的宣传教育,播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相关防汛抗旱重要信息,把控全镇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2.镇应急办:承担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组织编制洪涝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编制防汛抗旱专项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旱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旱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落实防汛抗旱预案和措施;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落实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物资调令。
3.武装部:负责制订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灾方案;发生洪涝灾害和严重旱情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报告救灾力量的到位和运作情况。
4.财政所:负责协同申报、筹集防汛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5.供电所:负责所辖输配电线路及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及时对管辖电力设施进行定检、维护;负责本行业的防洪管理;保证防汛、抗旱、抢险、重点防洪调度工程的电力供应;加强电力微波通信的检修管理,保证防汛通信畅通。
6.卫生院: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7.通信运营单位:负责保障网络安全畅通;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进入紧急防汛期,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水文气象等通信信息。
8.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林业部门管理的林木,保证行洪安全;紧急防汛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9.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协同做好水旱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10.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抗旱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
11.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的道路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13.司法所: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水事纠纷的法律服务工作。
14.联合学校:负责组织、指导、检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防汛抗旱工作;落实汛期校园安全度汛方案;加强在校学生的防灾避险意识教育宣传;暴雨洪水发生后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转移;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15.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山洪易发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水库、河道、涵闸、蓄滞洪区、旅游景区的群众安全避险转移。
2.5专家组
镇防指要及时向县专家组请教咨询,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对接,统一收集气象、雨水情、地质灾害等监测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1.2应急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对接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
3.1.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3.2预防预警信息
(1)暴雨预警
如我镇位于暴雨预报预警区内,镇防指要根据防汛工作实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落实落细防范措施,紧盯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易发区、城乡易涝点、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视情报请镇党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先期处置突发险情,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大中型水库出现涨水时,要时刻关注县水文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县水文、水利部门发布洪水预警时,镇防指组织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3)山洪灾害预警
如我镇处于山洪预报预警区内,镇防指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地质灾害预警
如我镇处于山洪预报预警区内,镇防指要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5)干旱预警
加强与县气象、水文部门的对接,及时掌握旱情。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供电所做好抗旱供电保障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突发汛情、险情的义务。
3.3预警分级
防汛抗旱预警是针对暴雨、洪水、干旱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4预警程序
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
(1)预警信息发布,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等作用,通过多种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严格落实预警叫应机制,明确预警接收责任人,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敲门行动"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进入预警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采取加强值班备勤、强化监测预报、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或者特定区域网络通信、错峰上下班或者停学、停业、停工、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启动或解除。水旱灾害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水旱灾害危险已经消除,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预警的启动或解除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发。
3.5预警行动
根据预警内容,镇市防指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根据需要,镇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镇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应急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与县应急、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主管部门的对接,及时收集监测预报预警,并向社会发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县水利部门的要求,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镇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党政办要协调和配合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部门按照镇防指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应急办、微型消防站要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自来水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镇防指的要求,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在县主管部门部署和安排下,做好紧急情况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的各种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洪涝灾害、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0.2万平方公里;
(2)水文部门预报湘江干流衡阳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清花河、清溪河发生超2年一遇的洪水,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
(3)气象部门预报我镇将出现较强降雨过程,清花河、清溪河沿河部分低洼地区进水被淹可能造成洪涝灾害;清花河、清溪流域发生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山洪灾害。
(4)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5)水库堤坝出现不同程度险情,但没有垮库、垮堤、垮坝的危险。
(6)发生中度干旱;或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10%;或因旱饮水困难农村人口达到300~500人。
4.1.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0.2万~0.4万(含0.4万)平方公里;
(2)湘江干流水位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还有上涨;清花河、清溪河发生超10年一遇标准的洪水,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
(3)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4)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影响我镇,并发出灾害性天气预警;
(5)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存在垮坝的危险;
(6)发生重度干旱;或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30%;或因旱饮水困难农村人口达到500~1000人。
4.1.3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0.4万~0.7万(含0.7万)平方公里;
(2)湘江干流水位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还有上涨;清花河、清溪河发生超10年一遇标准的洪水,且预报将逼近历史最高水位;
(3)清花河、清溪河沿河部分低洼地区出现较大范围的淹没,地势较低的堤防进水被淹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4)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镇,并发出灾害性天气预警;
(5)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下游沿线居民安全;
(6)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7)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
(8)发生特大干旱;或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50%;或因旱饮水困难农村人口达到1000~2000人。
4.1.4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大于0.7万平方公里;
(2)湘江干流水位控制站超历史最高水位;清花河、清溪河水位超历史最高水位;
(3)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县级城镇安全;
(4)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发生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或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
(6)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农村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
4.2应急响应行动
镇防指根据洪涝灾害、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2.1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抗旱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适时向镇防办领导报告。
(2)防汛抗旱启动、会商与组织:由镇防办主任启动Ⅳ级响应,镇防指指挥长或由其委托镇防指成员、镇防办主任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镇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镇防指各成员单位。
(3)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由镇防办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赶赴受灾村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根据水情、灾险情等做好镇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4.2.2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抗旱值班:镇防办领导参与值班,优化调度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随时向镇防办主任报告重要情况。
(2)防汛抗旱启动、会商与组织:由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镇防指指挥长或由其委托镇防指成员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汛情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党委政府、镇防指及县防指报告,并通报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3)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送镇防办。由镇防办协调,应急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联合学校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人员赶赴重灾区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镇半专业消防救援队组织兵力集结待命,做好县级防汛物资仓库接收准备。
(4)应急调度:镇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做好人、财、物、水库、内湖等调度工作。
4.2.3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抗旱值班:镇防指指挥长或镇防指成员带班,镇防办主任参加值班;加强值班力量,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报告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防汛抗旱启动、会商与组织:由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镇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镇防指,随时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上报衡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时,及时将收集整理的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督查组报告。
(3)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应急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供电所、通信运营公司等相关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派出工作人员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省市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财政所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省级抢险物资做到"以车代仓、以船代仓",及时申请国家抢险救灾物资支援。党政办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及时发布汛情信息。社会事务办公室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4)应急调度:镇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镇半专业消防救援队组织兵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在省防指的统一调度下,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等工作。加强水库、内湖、平垸行洪堤垸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等工作。镇防指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必要时,镇防指决定并发布交通管制公告。
4.2.4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抗旱值班:镇防指指挥长及镇防指成员带班,镇防办主任坚守值班岗位。按照非常洪水值班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文字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抗旱启动、会商与组织:由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镇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镇防指,随时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等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部署;发布紧急通知,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上报衡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我镇洪灾情况,争取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镇防指适时依法宣布全镇或部分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协调驻湘部队和武警官兵、消防救援力量,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镇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应急处置;在全镇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水障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财政所及时调配抗洪救灾应急资金。应急办牵头,全力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查灾、核灾、损失评估等工作。卫生院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派出所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镇防指的命令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警工作。供电所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党政办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及时发布汛情信息。社会事务办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应急调度:镇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等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镇半专业消防救援队迅速组织兵力奔赴灾区抗洪抢险,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镇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加强水库、内湖、分蓄洪区等的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镇人民政府、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3.2对避灾避险转移的群众,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应急办、社会事务办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4.4信息报送与发布
4.4.1应急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供电所等成员单位及时准确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部门备汛工作开展、度汛隐患排查整改、水工程调度、险情及抢险处险、应急力量备勤调度等情况。
4.4.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5响应调整或解除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下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其他应急响应条件向好发展,由镇防指会商研究决定或依照有关报请程序决定并宣布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直至解除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镇人民政府要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蓄滞洪区分蓄洪运用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5.1.3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1.4各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社会事务办负责管理与监督。
5.2总结评估
镇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财政所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5.4水毁工程及设施修复
5.4.1应急度汛工程
对影响防汛安全的水利防洪设施水毁工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向县水利部门报告,尽快组织应急抢险修复。对其他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测报、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等,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责任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县主管部门对接,尽快组织抢险修复,恢复功能。
5.4.2汛后水毁工程
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由镇相关部门报送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县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组织汛后修复。所需资金由财政所按照规定向上级申请。
5.5灾后重建
镇人民政府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恢复。
5.6保险与补偿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党政办和应急办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在防汛应急处置工作中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应急保障
6.1工程保障
1.汛前,应急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力等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排涝工程、交通干线、电力设施等重点防范目标的度汛隐患排查和整改。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在紧急防汛期,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配合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6.2通信信息保障
1.各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镇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3.镇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4.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3物资供应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根据我镇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镇防汛指挥机构确定需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
2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需要调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4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半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抗洪抢险专业部队。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6.5交通电力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县交管部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及时调配大洪水时的抢险车辆。供电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要配合县卫生部门开展洪水灾区疾病防治工作,做好灾区防疫和伤员抢救工作。
6.7治安保障
派出所负责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
6.8经费保障
财政所要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6.9技术保障
1.建设防汛指挥系统,覆盖全镇防汛通信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加强水情信息收集工作,重要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30分钟内传到镇防指办公室。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4.建立镇防指与县防指、市防总机构之间的防汛会商系统。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6.积极对接县防汛抢险专家库,向专家咨询防汛抢险工作建议。
6.10社会动员保障
1.汛期镇防指应定期、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镇防指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2.镇防指组成部门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3.镇人民政府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镇长应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汛期镇防指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8.附则
8.1奖励惩罚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在防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党政办负责管理。根据《衡南县岐山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2.2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衡南县岐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2.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录
名词术语解释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
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30%。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50%。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70%。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农业、生活用水短缺,并对生产、生活和生态造成一定危害的事件。
(1)轻度干旱是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中度干旱是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严重干旱是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特大干旱是指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城市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突发险情: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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