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硫市镇 > 通知公告

衡南县硫市镇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硫市镇人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南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为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改革目标的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硫市镇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硫市镇"三中心一站一大队"等事业单位。

第四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县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单位采购业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各项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以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原则。



第二章统筹管理

第六条机构设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并成立硫市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主要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何曙平

副组长:段新颖、李睿、胡耀峰

成员:周泓瑾、李晓波、唐慧敏

硫市财政所承担本级政府采购主体职责,镇纪委、党政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发挥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确定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流程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工作;

2.决策本单位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确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指导、规范采购流程、论证、评审、验收、资金支付等。

4.健全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5.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流程和权限;

6.决策和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列、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文件确认、评审机构产生和采购结果确认等一般采购事项;

7.开展政府采购廉政纪律教育;

8.牵头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管理、绩效、监督和问责等工作。

第八条岗位设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所,由财政所负责人李晓波担任办公室主任,镇纪委贺巧龙、财政所唐慧敏为成员,负责工程项目采购、货物采购及服务类采购。

镇属各部门及三中心一站一大队(以下称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相应的采购经办人员。镇纪委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岗位职责。

1.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通过综合评估和询价,寻找性价比高的供应商;

(二)根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安排,依规依程序实施物资采购;

(三)供货跟进,供应商按照订单或者合同进行供货,采购部门需跟进监督是否按时供货,也要协调解决货物配送到现场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卸车问题,停车位置问题等等;

(四)收货,根据订单或合同进行验收,主要查型号、规格、品牌等基数参数是否与订单(合同)一致;

(五)结算付款,按照合同或订单条款约定给供货商进行结算付款;

(六)供应商评定,供货业务完成后,对供应商就服务态度、配合力度、供货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评价,确定该供应商合作等级。

2.业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和采购计划报采

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把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采购申请或采购计

划交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采购物资组织验收,主要查验物资型号、数量、质量等是否达标。

3.镇财政所主要负责:

(一)审核采购规章制度;

(二)审核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审核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四)根据权限审批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

4、镇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调拨手续;

(四)负责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条队伍建设。

加强内部专业队伍建设,单位办公室主动配合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求编制、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相关内设机构和采购相关人员熟悉采购政策、采购法定职责等,提升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切实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三章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同财政所、镇纪委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考核,包括制定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设立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依据绩效评价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主要考核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政策落实性和时效性,同时考核采购计划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政府采购活动的节约资金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采购规模增长情况和采购资金节支情况,用以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可行度及节约情况。

3.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情况: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包括预算执行效率和采购执行效率两个方面。

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情况:即考核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5.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这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主要考核采购环节的规范性、政策落实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

第十四条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还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


第四章落实政策

第十五条落实政策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促进绿色环保,以及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六条主要政策。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节水、环保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十七条落实机制。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业务部门和财政所应在政府采购制度制定、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并建立应急采购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采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第十八条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


第五章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实行应编尽编,做到无预算不采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预算调整适用情形和审核程序。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条采购预算编制。

1.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统筹,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应当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相协调,同时要综合考虑上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

3.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统筹,防止出现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以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单位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对于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主要针对的是预算直接费用。凡是财政投资超过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包括:

1.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安排的建设项目;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5.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6.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六章采购需求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采购需求。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采购需求确定前,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五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

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二十六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二十七条审批程序。硫市镇政府采购审批程序为:

(一)业务部门填报采购计划,应根据要求填报;

(二)部门申报;

(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三)财政所审核,对采购项目、金额审核;

(四)镇纪委审核;

(五)镇政府协管财政领导审核;

(六)镇长审批。

达到五万元的采购项目还需启动单位"三重一大"程序。


第七章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框架协议(颁布后实施);

(八)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工程。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上述数额标准如遇调整,则按最新调整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机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进口产品采购。建立进口产品采购内部会商机制。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预算单位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主管预算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等。省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预算单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代表。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评审专家。建立选择评审专家和规范履职的机制。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三十七条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第三十八条紧急采购。1.成立临时紧急采购小组;2.建立紧急采购需求论证制度;3.建立紧急采购的程序性制度;4.建立紧急采购的公示制度流程;5.建立紧急采购的供应商竞争制度;6.建立紧急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四十条合同签订。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预算单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合同备案。采购管理部门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合同公示于"政府采购网"上。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纳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备案管理。


第九章履约验收

第四十二条岗位设置。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采购业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职能职责。

成立政府采购验收小组,由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部门(单位)代表参加验收。

第四十四条问责机制。

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建立完善科学的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监控机制、约束机制、问责机制。


第十章信息支撑

第四十五条信息化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由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部门应熟悉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电子卖场使用。

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预算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简易采购管理机制。


第十一章营商环境

第四十七条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第四十九条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省直预算单位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从2022年开始,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

第五十条除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五十一条询问和质疑答复。立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实现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资金支付与退还。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五十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十二章完善机制

第五十五条强化监督。镇纪委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双备案"管理。

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五十七条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应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五十八条涉密采购管理。

属于涉密采购的应按照财政部《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审批资料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