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子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谭子山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谭子山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实施细则》已经谭子山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谭子山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管理好农村宅基地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违规、违法建房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湖南省农 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衡南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实施细则》(清政办函[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谭子山镇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依法赋予的乡镇、村(社区)、组以及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考核与奖惩问责的方式,对应相关职能或所管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利用行为,进行网格化动态巡查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巡查工作由谭子山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以及村(社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畅通举报渠道,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电话(8792098)。制定相应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设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章 巡查区域分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巡查区域是指镇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性质进行域内巡查,村(社区)按照辖区范围内巡查。
第六条 按照国家政策对重点保护区域的划分和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规律,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类。
(一)重点巡查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国省道及县道两侧,占用河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国家防护林、生态林红线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等。
(二)一般巡查区域:一般耕地、一般农用地、村庄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村级道路两侧、属"拆旧建新"需按期拆除的旧房区域以及取得建房用地合法手续正在动工建设区域。
第七条 乡镇职责
(一)乡镇建立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动态巡查工作计划,成立网格化动态巡查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用地督查、卫片执法、房屋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指导督促村(社区)、组积极开展动态巡查工作。
(二)乡镇加强辖区内"两违"巡查工作,对超层、超面积、房屋质量安全、未批先建、批东建西、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相关法律文书,按程序开展执法,将情况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乡镇加强日常巡查,源头监管。管辖区域内每月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台帐,总结分析违规违法建房原因,积极探索解决方法,做到查到一宗、上传一宗、移送一宗、处置一宗。对违建房屋进行跟踪督查,实行销号管理。
(四)乡镇联村(社区)干部要督促指导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协管员搞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参与包片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卫片核查以及村民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实地核查;协助乡镇、村(社区)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调解处置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组职责
(一)村(社区)、组巡查监管对象为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性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村(社区)、组承担责任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发现、劝阻、报告等责任,建立日常工作台账。村(社区)应根据自然村域(社域)划分若干网格,由村(社区)负责人任网格长, 村(社区)班子其他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任网格员,承担职责范围内新增违建发现、劝阻、报告的责任。村(社区)、组农村宅基地管理网格员和协管员要切实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三)村(社区)、组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工作原则。督促建房户新房建成后6个月内拆除旧房,加强对农户新建房屋全程监督巡查,协助配合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三到场"制度,对建房过程中出现的超范围、超面积、超高度、擅自移位等不按图纸施工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乡镇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村(社区)、组农村宅基地管理网格员、协管员要加强责任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及时掌握责任区域内的建房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要早发现、早报告,并将违建人姓名、违建地点和违建影像等证据材料报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
(五)村(社区)、组建立农村宅基地矛盾纠纷调处分片负责机制。对农村建房风俗习惯、相邻村组土地纠纷、邻里矛盾关系等重点涉稳定因素要详细掌握,开展常态化动态巡查。
第三章 方法和要求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普遍检查与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巡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过程中,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笔录、拍照、影像取证,并进入巡查档案。
第十一条 在巡查中,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现场制止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追究责任,但巡查人员应将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改正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
对违法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要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下达相应法律文书,并按程序立案查处。
乡镇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报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汇总,在48小时内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乡镇、联村(社区) 干部、村(社区)、组干部、各职能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中 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动态巡查职责,决不允许在巡查工作中敷衍塞责、严禁走过场。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问责
第十四条 村(社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划定辖区内的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经村支两委(社区)集体研究决定,报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村(社区)动态巡查工作细则。将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区域,报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备案。
(三)按照规定的动态巡查频率开展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巡查台账要内容清楚全面、登记规范严谨。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结案。特别是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涉及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的要坚决查处到位,做到"零容忍"。.
(五)及时处置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违法案件执法、处置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规范、无错案。
第十五条 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奖惩问责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村(社区)和职能部门等单位及其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问责。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自2020年7月3日以后,所管辖区域内涉及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相关责任单位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的;
(二)没有按照"建新拆旧"原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旧房进行拆除,并复垦或复绿的;
(三)在巡查区域内发现1件或1件以上正在实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违法案件,辖区责任人没有及时制止的;
(四)在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失误或错批宅基地的;
(五)在动态巡查过程中对违规建房行为故意隐瞒、延误上报的;
(六)根据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负面清单,结合我镇实际:
1.凡村(社区)没有建立落实以村委为巡查主体的网格化动态巡查制度、没有细化宅基地审批责任和工作流程的,一律严厉追责。
2.凡村(社区)对上级交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一律严厉追责。
3.凡各职能部门、执法机构对农村占耕地违法行为应立案而未立案,立案未查处到位的,一律严厉追责。
4.凡村(社区)没有按照"田长制"、网格化要求建立村两委成员包片的巡查制度的,一律严厉追责。
5.凡乡镇、村(社区)的巡查工作责任人未按巡查制度规定要求履行发现、报告、制止等相关责任的,一律严厉追责。
6.凡乡镇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对农民的合理建房需求不受理、不选址、不审批的,一律严厉追责。
7.凡乡镇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对农民建房违法违规审批的,一律严厉追责。
8.凡乡镇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对村民建房审批后监管不到位的,一律严厉追责。
9.凡党员干部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乱占耕地建房的,一律严厉追责。
10.凡公职人员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一律严厉追责。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谭子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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