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政办发﹝2019﹞2号
HNDR-2019-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衡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指挥组织
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日常管理机构
2.4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传染病疫情分级
4.2疫情报告
4.3评估
4.4疫情信息监测和处理
4.5流行病学调查
4.6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4.7消毒处理
4.8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4.9医疗救治
4.10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经费保障
6.2强制隔离措施
6.3技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队伍保障
6.6通信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7.2应急演练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
衡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依法防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及时处置。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衡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2.组织体系
2.1指挥组织
县人民政府成立“衡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警大队、衡阳南岳机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部署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制定与组织实施各类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决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组织指导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防控措施,报道相关事件信息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群众防治知识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指挥部指定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和卫生监督,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组织指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财政局:确保县级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人民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落实本县辖区内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的主体责任,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开展环境整治和健康教育活动;配合做好学校及托幼机构或可能波及学校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支持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进行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在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或一般公路出入口依法设置检疫哨卡,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实施交通检疫措施。
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度、投放管理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开展对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和其他应急物资的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与应急工作,负责做好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做好活禽养殖企业和个人本底调查,配合开展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储藏等环节可疑暴露者的健康监测与健康教育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与人类接触密切的野生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组织实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社区居民的安置工作;视情况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做好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人死亡后的遗体火化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医疗保障局:按相关政策做好参保人员医疗救治费用报销和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县交警大队: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衡阳南岳机场:配合做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置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传播。
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发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与人员参与辖区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配合协助县级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预防保健意识和能力;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积极组织改水、改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实现污水、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完成好县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衡南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办公室,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2.4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应急处理,开展病因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主要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完善现有三级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系统数据分析能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各监测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三级);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预防治疗措施。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启动后,本县所有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点医疗机构,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要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对各医疗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卫健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县卫健局在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市卫健委报告。
3.2预警
按照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实行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Ⅱ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疫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黄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确定;橙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红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或报请国务院确定。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外发布内容;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渠道广泛发布。
预警的变更与解除由原确定机构决定,原确定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或解除警报信息。
4.应急响应
4.1传染病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符合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Ⅰ级)、符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Ⅱ级)、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Ⅲ级)、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Ⅳ级)四个级别。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Ⅰ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0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相邻区域以及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传染性医源性感染事件。
(8)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传染病疫情。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衡阳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传染病疫情。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Ⅳ级)
(1)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
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爆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本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病疫情。
4.2疫情报告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3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初步判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市卫生健康部门。
4.4疫情信息监测和处理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县卫健局和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5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必要时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支持,流调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流调信息要及时向收治病人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县卫生计生监督综合执法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4.6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7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4.8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9医疗救治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经会诊认为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的,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县人民医院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县卫健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4.10应急结束
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可以终止应急反应。符合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报请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报请衡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衡阳市人民政府或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衡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善后工作
传染病疫情恢复到往年正常水平,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县指挥部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总结评估
各有关部门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6.保障措施
6.1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划拨专款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费用。
6.2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3技术保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病因学、流行病学、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评估不同干预和处置方案,技术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研究,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6.4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等单位应编制物资储存明细表,建立物资储备库,做好疫苗及药物储备,完善个体防护装备、现场工作人员预防性药品、现场样本采集及保存装备、现场快速鉴定、检测装备和试剂、现场消杀灭装备及药品、医疗救治装备与药品、采样车、消杀车、病原微生物检测车等以及卫生应急队伍交通工具等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发生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需要,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5队伍保障
县卫健局要成立针对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队,成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验、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6.6通信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广播电视台等通信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交通联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
6.7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传染病疫情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信息及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衡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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