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政办发[2017]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
《衡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衡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2.4 专家组
2.5 现场指挥部
2.6 应急行动组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响应级别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理
5.1 总结评估
5.2 善后工作
5.3 赔偿与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练
7.2 科普宣教
7.3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施行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及时果断。
2 组织体系
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乡镇(片区、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安办、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2.3.1县卫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依法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诊断并出具技术调查报告。
2.3.2县经科信局: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乳品、食盐等特定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2.3.3县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学生在集体用餐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2.3.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3.5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
2.3.6 县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3.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3.8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污染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2.3.9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3.10县农业局:负责开展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对确认的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其投入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2.3.11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开展畜禽水产品(包括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及动物、动物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对确认的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3.12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查封流通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
2.3.13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2.3.14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城市乱摆卖摊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3.15县法制办: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3.16县新闻办:指导协调牵头处置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2.4专家组
县食安办牵头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到位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行动组
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7个基本应急行动组:
2.6.1综合协调组。由县食安办牵头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6.2调查评估组。由县卫计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6.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结合调查评估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6.4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5 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6.6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县卫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应急药品和物资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做好事故涉及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2.6.7 新闻发布组。由县新闻办牵头,会同县食安办、县卫计局制定新闻发布方案,起草新闻稿件,开展新闻报道,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应急行动组。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县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县卫计局通报食品安全检测情况,县卫计局综合分析各部门报送情况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发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地区通报我县相关信息。
(l)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疾控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分别通报县食安办。
(3)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县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通过该机构主管部门向县食安办报告。
(5)县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县食安办。
(6)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地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县食安办。
(7)当发生疑似一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立即电话报告县食安办。县食安办接到一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等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属于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终结调查处理报告报县食安办汇总存档,县食安办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市食安办。
3.2.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县食安办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3.2.4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1)
3.3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1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1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响应级别
由县食安办根据事故评估核定结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处置:
(1)县食安办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初步确定为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派人24小时值守,全力控制态势发展。
(3)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4)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3.1级别提升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故,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或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3.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三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统一公布;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按照级别由相应的上级政府组织统一公布。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故原因,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5.2善后工作
相关部门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5.3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县卫计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要强化县食安办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2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监督管理
7.1培训与演练
县食安办应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修订完善的业务培训。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科普宣教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在每年的春、秋季开学期间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与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紧密结合,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7.3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南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政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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