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衡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南政办发[2017]43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驻国省市属单位:

《衡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衡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衡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形成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响应的应急工作机制。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

4)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单位应及时上报情况,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衡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侨务办)、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经科信局、县教育局、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新闻办、县气象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卫计局、国网衡南供电分公司、县住建局、县水文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应急办、县商务和粮食局、县监察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传工作,统一发布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以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以下几个应急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调查评估,信息报送,执法查处。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分析对周边人体健康、农作物、养殖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突发环境事件经济损失评估。

2)抢险转移组:主要负责迅速派出部队、民兵等相关抢救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

3)基础设施抢修组:主要负责组织力量抢修事故所在区域重要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设施,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4)物资供应组:主要负责平时应急监测仪器装备购置和妥善保管存放、保障应急仪器装备、安全防护品、耗材试剂、现场处置材料等应急物资的及时补给,负责应急物资的运送。

5)治安救助组: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所在地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医疗防疫组:主要负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事故所在地,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7)人员疏散安置组:主要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做好灾民疏散、转移、安置及中小学复课等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其亲戚的信访工作。

8)宣传报道组: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负责编制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报告、撰写新闻统发稿,经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新闻办向媒体和公众发布。

9)督查组:负责对应急预案职责履行、工作效能及应急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2.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县环保局   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   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援、抢险;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治安秩序的维护、事故现场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县消防大队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安监局   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发改局   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复重建工作。

县经科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电力保障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   储备、管理、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负责协调船舶、渡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畅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和燃气安全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卫工作。

县卫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   配合拟制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文局   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检测等水资源信息。(本为水利局职责,现增加县水文局)

县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县新闻办   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县农业局   参与农业环境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品受污染情况;负责受污染水域畜禽水产的救治及转移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县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监察局   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监管应急救灾物资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县政府办(外侨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国网衡南供电分公司  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县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协助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广播电视台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媒体信息发布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组织在校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等方面工作。

2.3   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安监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交通部门负责水路污染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3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交通部门负责水路污染事件的信息监控;环保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1.4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环保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原由、种类及区域分布等情况;负责全县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

3.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事件预警体系,逐步形成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3.3.2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县交通局负责建立水路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快速反应系统。

3.3.3   县环保局建立县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3.4   县环保局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上报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上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四级。

4.1.1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1.2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县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Ⅱ、Ⅰ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立即到岗到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除直接报告县政府外,也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部门(单位),在确认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个小时内,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相关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或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具体工作。

4.3.4   信息通报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指令各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的内容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5   应急处置

4.5.1   县环保局组织做好或协助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重点监测事发地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5.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群众。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县或县以上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须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和指导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价

5.3.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人民政府。

5.3.2   县环保局负责在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抓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全县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通信部门(单位)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乡镇(办事处、片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不断加强其应急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相关工、矿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的培训

6.4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县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惩与责任

7.2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督查与责任追究

7.3 .1工作督查

7.1.1.1督查的范围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的督查组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加重的单位和人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1.2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1)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由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7)将督查、督办有关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中心。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县环保局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