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社会力量动员及参与
4.4 新闻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衡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对机制,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能力,确保抗灾救灾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等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由乡镇长具体负责。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应急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粮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国网衡南供电分公司、县新闻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质灾害应急办)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协助、配合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办理县应急委和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通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办理县指挥部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县民政局: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县发改局:协调和监督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国网衡南供电分公司保障应急供电需要;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县商粮局:负责组织救灾所需的粮、油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公安局: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相关突发性治安事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和供水设施;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和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教育、演练;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校舍、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气象局: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提供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国网衡南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供电需要。
县新闻办: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消防大队:协助做好以抢救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应急办:指导、督查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参与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勘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2.4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情况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包括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抢险救援组、气象预报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
调查监测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对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县气象局牵头,提供气象、雨情和水文的预警、预报。
通讯保障组:由县经信局牵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牵头,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县商粮局牵头,负责保障灾区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水、电、气的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调配救灾物品、发放救灾款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应急资金的准备及拨付。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灾区,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
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和救灾情况等信息。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分为四级(有一定风险)、三级(较高风险)、二级(高风险)和一级(很高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向公众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到人。
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危险区和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1)预警为四级(蓝色)时,发生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可不予发布。
(2)预警为三级(黄色)时,发生地质灾害风险较高,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通知预报区基层群测群防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3)预警为二级(橙色)时,发生地质灾害风险高,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预报区巡查,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及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4)预警为一级(红色)时,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二级(橙色)预警的行动基础上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按规定上报。
(5)当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时,有关责任单位仍应加强巡查,通知群测群防员加强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威胁对象,提请注意防范;发现灾害前兆,立即组织疏散转移。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并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毗邻区域要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1)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情况危急的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1)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由县指挥部负责。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监测、灾害成因调查、发展趋势分析等工作。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
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要按照县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迅速集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制定应急抢险方案报县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部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各组按照责任分工有序、高效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3)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在市、省政府或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处置。县指挥部及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做好即时监测和先期处置工作。
4.3 社会力量动员及参与
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县指挥部可提出动用社会力量方案并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征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4.4 新闻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衡南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6.3 技术保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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