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20]2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
衡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及原则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全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岐山办事处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卫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科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商务粮食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南岳机场、县武装部、武警衡南县中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县级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县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
2.2.2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详见附件1: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组
由县直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医学专家组成,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2.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详见附件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建立健全县、乡(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相关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预警,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卫健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健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在规定时限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健部门,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岐山办事处、部门之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
4.应急响应
4.1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详见附件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
县卫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健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县直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
4.2.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紧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上一级相关部门。
4.3新闻报道
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进行客观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4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等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岐山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相关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6.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广播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进行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2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岐山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信息及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 | 职 责 |
县卫健局 | 牵头组织调查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市卫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上述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指施,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
县委宣传部 | 责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 |
县发改局 |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建设。 |
县财政局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
县教育局 | 负责监督直属学校、托儿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配合做好处置。 |
县公安局 | 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疫点、疫区及人员的措施。 |
县人社局 | 负责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特遇政策。 |
县科工信局 | 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组织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负责协调各通信公司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 负责组织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以及放射源的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配合对乘坐汽车、轮船的旅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组织开展与人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
县林业局 |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地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
县市场监管局 | 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加强市场监管。 |
县商粮局 | 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
县文旅广体局 | 组织全县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
县民政局 | 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
县红十字会 | 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道主义援助。 |
衡阳南岳机场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物、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空运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 |
县武装部/武警衡南县中队 | 支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
其他相关部门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按本部门职责,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
附件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工作小组 | 主要组成 | 主要职责 |
综合协调组 | 由突发事件管理部门牵头,如传染病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参加。 | 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
医疗卫生保障组 |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参加。 | 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
宣传组 | 由县委宣传部新闻办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参加。 | 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
后勤保障组 | 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加。 | 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
交通保障组 |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参加。 | 承担事件现场交通管控和疏通任务。 |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标准
分级 | 标准 |
一般 (IV级) |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县级以上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较大 (III级) |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市级以上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重大 (II级) | 1.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 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 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 省级以上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分级 | 标准 |
特别重大 (I级) | 1.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内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说明: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相关文档: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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