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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00000000/2020-65942 文号:清政办发〔2020〕9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0-01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环保 发文日期:2020-07-30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0-01009



清政办发〔2020〕9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国、省、市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现对城镇污水处理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发布,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范围和对象

(一)征收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范围:全县已建成和正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已实现集中供水但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暂不纳入。

(三)征收对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征。

(四)其他简便易行、群众接受、灵活多样的方式。

三、征收标准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城镇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城污水处理费调整为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乡镇污水处理费为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

四、征收管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代征。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按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安排。

(三)对依照相关政策享受减免一定数量自来水水费的居民户,一并减免污水处理费。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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