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0-65942
文号:清政办发〔2020〕9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0-01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环保
发文日期:2020-07-30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0-01009
清政办发〔2020〕9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国、省、市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加强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现对城镇污水处理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发布,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范围和对象
(一)征收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范围:全县已建成和正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街道),已实现集中供水但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暂不纳入。
(三)征收对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用水量值为准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征。
(四)其他简便易行、群众接受、灵活多样的方式。
三、征收标准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城镇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城污水处理费调整为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乡镇污水处理费为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
四、征收管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代征。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按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安排。
(三)对依照相关政策享受减免一定数量自来水水费的居民户,一并减免污水处理费。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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