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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000000/2020-65945 文号:清政发[2020]5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0-000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生态环保 发文日期:2020-08-17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0-00013 

 

清政发〔2020〕5号 

关于印发《衡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衡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

 

 

衡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改善人居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2013]64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其他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级各个职能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一)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上争资和技术指导。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从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维护、维修服务的单位及人员进行技术考评、资质评定及从业资格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规范和监督。

(二)发改局做好工程的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分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负责水厂水价制定、监管。

(二)财政局负责落实运行维护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卫健局负责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监测,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管机制。

(四)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负责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水源水质监管。

第三章 投资与管理

第四条  按照投资形式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分类管理。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县发改局批准立项,县水利局组织规划建设。水厂主体工程建设完工,经决算、审计、验收后直接移交给当地政府,由政府委托单位进行管理。

原双板桥、三塘、向阳、栗江、冠市、茶市、泉溪等水厂已成立专业机构,由水利局或水利下属单位管理。其它水厂由住建局下属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委托单位进行管理。

(二)由社会资本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组建股份制供水机构,所有权归该机构所有,具体负责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投资比例确定各投资主体在股份制供水机构中的股份。

(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愿集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委派专人对工程进行管理,所有费用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群众进行监督。

(四)机井、水池等单户(联户)供水工程实行国家补助、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经营模式。

(一)企业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厂竣工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定管理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所有费用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群众进行监督。

(二)租赁承包。鼓励租赁承包,租赁承包时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实行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各乡镇(街道)、水利局、建设局负责水厂主管单位签订合同,双方进行工程项目交付查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负责工程维修及各项费用开支,按期交纳租金并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家投资外,工程建设资金应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按投资额计入股份。

(三)集体管理。对于单一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水利管理机构、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并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自负盈亏,定期公开。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六条  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单位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理。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泵房、厂区都应划定保护范围,其中供水厂(站)及制水厂的水池、水处理设施等应建设围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和垃圾、植树、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接受卫生部门审查。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水质检验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委托费用由各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维修基金筹集及管理使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由县财政专项经费和各供水工程提取的维修基金组成。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专项经费,并在年初拨入县级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提取

(一)维修基金提取的范围

凡县内设计日供水规模200吨(含200吨)以上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基金。股份制、村级自筹资和劳力建设的供水工程维修基金可自行提留。

(二)计取方法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提取采用产量法,即每立方米应提维修基金费率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基本费率为10%,计算公式为:每立方米应提维修基金额=每立方米供水应提维修基金费率10%*每立方米水价。每年的11月底前,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向县水利局申报当年的实际供水量,经县水利局审核后确定各工程当年维修基金,于当年12月15日前存入专户。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管理

县水利局要建立维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账,实行专账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拨入的维修基金,符合条件的工程经审批后均可使用;各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经县级批准后只能使用自己累计提取的维修基金,不得未经县级批准使用或超额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县所有农村饮水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按时交纳维修基金,按上一年度考核中合格的工程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县财政预算的维修基金,根据审批,每次维修原则上县级维修基金给予50%的补助,其余在各工程提取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原则上在各工程水费中列支。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主体工程维修和改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工程在上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2、工程未按规定比率在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或未按时转存维修基金的;

3、工程在当年县级开展的水质监测中连续2次不达标的;

4、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

5、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坏。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的申报

(一)符合使用条件的工程管理单位,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基金;5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应直接从水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二)申报所需资料:维修实施方案、用款申请和计划。

(三)申报程序。农村饮水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利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县水利局主管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报县水利局审批。

第十七条  资金的划拨

维修结束,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凭县级审批表和同意验收表方可划拨资金。对应急维修项目,应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告,由县水利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监督和审计

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水利部门每年3月集中对辖区内城乡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公示,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相关职责

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资金不得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用水户协会)和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水源和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保护及维护,对机电设备经常保养。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供水工程建立技术档案,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厂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厂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应降低运行成本,优化管理措施。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质、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人员)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人员)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操作技术培训、水质化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县发改局负责制定辖区各供水单位的分类水价和相关收费标准。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依据价格政策规定和供水单位合理的运营成本,供水规模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落实管护主体后,应由相应供水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主动向县发改局申报有关材料,以便县发改局核定水价和相关收费政策。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查处,以保护广大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按量付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的,供水单位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以照上月的用水量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商收缴水费。

第二十九条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维修基金提取以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供水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价、水费、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内供电管理单位加大对农村水厂的扶持力度,落实供电优惠政策,对集中供水工程和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用电基础电价。

第三十一条  各农村集中供水水厂确定的供水工程水费标准,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及时向县发改局汇报核定,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纳入重点民生实事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甚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的;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擅自取水、拒不缴纳水费的;

2、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妨碍正常供水工作需要的。

第三十五条  私自拆除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衡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

2、衡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报账申请

 

 

 

附件1:

衡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

审批批号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运行管理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______镇(办事处)     村(社区、居委会)

工程   情况

受益人数


水源类型


水处理方式


管网总长


供水方式


设计规模

     /

消毒方式


实际供水量

     /

开门时间


水泵

    

竣工时间


动力设备

     KW/

生产   经营

供水水价

居民     /m3

工业     /m3

供水成本

     /m3

供水单位总产值


实际年供水量


运行管理单位现有人数

    人:其中固定职工    人,临时职工   

简述工程出现的故障及原因分析:

 

 

本次维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

 

 

本次维修总投资


核定总投资


工程维修简图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街道)水利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盖章):

         

县水利局意见

 

 

签字(盖章):

         









衡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报账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工程名称:

联系电话:

工程地点:

本次维修总投资:

申请时间:

审批序号:

累计缴纳维修基金:        元   大写:

 

累计剩余维修基金:        元   大写:

 

申请报账金额:              元   大写:

 

审核报账金额:              元   大写:

开户行:

账号:                                                                                                                                                                                                                                                                                                                                                                       

完成维修的主要内容及工程量: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水利管理机构: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水利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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