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2-06850
文号:清政办发〔2022〕2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2-01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林业
发文日期:2022-01-06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2-01001
清政办发〔2022〕2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县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的重要性
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林地是全县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衡南的重要内容。与永久占用林地相比,临时占用林地虽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但临时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特别是有些临时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一段很长的时期才能消除。由于属地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当前一些地方未经批准随意临时占用林地,以临时占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选址不合理,不按批准内容使用,期满不办手续继续使用,使用结束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按时交还林权所有者等现象,从而造成了林地和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对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督检查,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二、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尽量不占用天然林和乔木林地。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II级及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III级及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三、切实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人应当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对于依法设立安全保护区按临时用地办理手续的特殊占地(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需要提供有关规定要求的补偿协议或证明。对于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地等,应当由乡村或县有关部门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交临时占用林地与永久占用林地的差额费用,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不得以临时占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得批准对林地表土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建设项目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对存在未批先占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延续临时占用林地先行占用的,必须依法查处后再办理延续审批手续。
四、严格落实临时占用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按照"谁占用、谁恢复"的原则,临时占用林地单位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定责任人,必须对临时占用林地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对出现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临时占用林地单位要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贯穿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设计时,应当尽可能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在选址时,尽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合理确定取土深度,严防和杜绝随意使用或扩大临时用地的规模。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占用林地合同约定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林地,对林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占用林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
五、健全并落实临时占用林地监管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存在多起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实行区域限批,要依法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的日常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林地。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将处理结果归档。建立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制度。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对未经审批临时使用林地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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