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2-06852
文号:清政办发〔2022〕6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2-01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公共法律
发文日期:2022-02-28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2-01004
清政办发〔2022〕6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法>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衡南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衡南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徽法》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以下简称"三法"),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三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施"三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管实施办法。
一、切实强化"三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歌、国徽管理有关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歌、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辖区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制作和销售国旗国徽的行为;城管部门要把主要街区和道路升挂、使用国旗纳入市容管理范围,每逢重大节庆和活动,要结合市容环境卫生检查等工作,对国旗、国徽使用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送交城管执法部门集中统一处理;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小学等应当确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三法"宣传教育和国旗、国徽的管理使用。
二、切实强化国旗、国歌、国徽的规范使用
4.依法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位置;国徽必须悬挂在各单位的正门上方正中间,且不能有任何遮挡物或宣传标语等,确保国旗国徽的庄严。
5.各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选用适当尺寸的国旗国徽,以免国旗国徽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不相适应,影响国旗国徽的庄严。各单位应当保证国旗、国徽清洁干净,不得有任何污损,一旦污损,必须及时更换。
6.依法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应当做到早升晚降;学校除寒、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周举行升旗仪式。
三、切实强化"三法"的宣传教育
7.中小学校应将"三法"作为教学内容,合理安排课时,组织教学,做到每个学生都能熟练演唱国歌,每个学生都懂得"三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国旗、国歌、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8.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村组、各居委会(社区)应经常开展"三法"宣传教育,并在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庆祝、纪念活动中组织群众使用国旗,演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9.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加强"三法"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对集中的宣传报道。
四、切实强化"三法"实施的督查督办
10.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自己管理职责范围内定期不定期开展摸底,对本辖区内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而未依法升挂、悬挂的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11.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监管好本辖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国旗使用和处置情况,依法督促活动举办方收回和妥善处理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12.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督查,及时发现国旗、国歌、国徽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通过现场整改、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国旗、国歌、国徽的规范化使用和"三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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