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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发[2022]5号)

索引号:00000000/2022-19627 文号:清政发[2022]5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2-00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土地管理 发文日期:2022-06-01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2-00002

 

清政发[2022]5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衡南县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增强政府对城镇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自然资源储备体系建设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审议县级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其他重要事项。全县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统一归口县自然资源局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开发区、县发改、住建、财政、审计、林业、生态环境、城管、重点办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坚持政府调控、优化配置、显化资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县土地储备机构按季将土地储备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储备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地、低效利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每年第三季度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财政、住建、重点办等部门根据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等因素,合理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年度储备计划经县储备和经营委员会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明确储备土地规划用途、面积、位置、所需资金等具体内容,具体按照《湖南省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编制。

第九条  年度储备和供应计划的编制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编制单位,科学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实施时序。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储备,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与入库标准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下列土地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储备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周转用地;

(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五条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县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提请县储备和经营管理委员研究确认。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储备程序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

(五)其他与土地收购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填报《土地收购申请表》,同时向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用途、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复制。

(三)价格评估。县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出具评估委托书。在评估前,需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收购的土地、房屋、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产权认证,评估机构根据认证结果以及原用途和现状,对拟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基础设施、附属物等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初评报告。

(四)费用核定。县土地储备机构将评估(测算)的价格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提请县土地储备与经营管理委员会研究确认。

(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会议审定。

(六)签订合同。依据审定的收购方案,县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经县自然资源局内部会审和批准后,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如果被收购地块有抵押的,收购方、被收购方需要和相关银行等方面联系沟通,共同签订收购款支付的三方协议。

(七)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储备与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申请拨付收购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收购资金拨付至县土地储备机构。

(八)费用支付。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三方协议等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配合县土地储备机构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十)交付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现状交付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清场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净地交付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全面清理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后向县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注销原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根据县政府统一要求,依法进行土地储备、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在县土地储备中心名下。其收回程序参照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征收和储备集体土地,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季度分批次组卷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汇总用地项目并编制储备资金预算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县财政局按照储备资金预算方案拨付资金至县土地储备机构账户。征拆机构进行实物量调查,依规同步开展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该地块的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按转、受让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

第二十三条  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整理、管护与临时利用

第二十四条  对入库的储备土地,经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临时利用、管护等,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五条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县土地储备机构要予以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储备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产业园区负责管护。土地储备机构也可采取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等方式,包括:

(一)圈围墙、树栅栏、树标识、建广告牌等;

(二)指派专人看守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和阻扰。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后期供应。在县城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临时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八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土地储备项目档案和台账,利用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储备用地供应计划,征询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划拨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土地成本,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者应严格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开发建设。违反约定开发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追究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三十二条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七章  资金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出让土地收入按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储备账户资金在不足二千万元时,财政应及时补充;

(二)县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五)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和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土地储备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评估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第三十六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直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县产业开发区)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为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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