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2-20550
文号:清政办发〔2022〕11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2-010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项目建设
发文日期:2022-04-21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2-01006
清政办发〔2022〕11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因县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成立衡南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衡南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县财评中心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纪委监委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职责
第五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法定文书等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六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的报批及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是工程变更的技术负责单位,出具工程变更地勘资料和设计变更图纸。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变更设计,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
(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对因工程变更引起项目投资突破已批准投资概算的,依法依规依程序受理项目概算调整。
县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资金进行监管。
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的行业审批手续,以及变更技术方案的技术指导等。
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涉及到土地规划调整以及涉及到其部门职能范围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纪委监委参与工程变更会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县财评中心及时出具变更造价评审(初步)报告。
工程变更事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变更的流程进行内部审查及汇总工程变更会审情况。
第三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须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形成完整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指挥部项目需提供指挥部会议纪要或报告)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3%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工程变更审核意见。
(二)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工程变更审核意见。
(三)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2.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建各方对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形成会审意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3.根据县政府批示,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出具工程变更审核意见。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与要求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工程变更后(含因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变更)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10%的,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进行概算调整,由县发改局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工程变更。
第九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监理应在附件上签字。签章不全或者意见签署不规范的变更视为无效工程变更,不承认其工程量和费用,相关工程变更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十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变更管理办公室派员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投标报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投标单价确定。
第十三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具备独立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不得纳入工程结算范畴。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除此之外,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工程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按审批流程纳入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由变更办公室联合会审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纳入工程变更。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工程事项。凡属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等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相关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变更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监督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之一写入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审批的项目涉及工程变更的,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政办发〔2019〕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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