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2-20552
文号:清政办发〔2022〕12号
统一登记号:HNDR-2022-0100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项目建设
发文日期:2022-04-19
公开责任部门:
HNDR-2022-01007
清政办发〔2022〕12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衡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衡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含中央、省、市投资补助、债劵资金、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库、按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
第二章 决策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县直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部门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通过咨询论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送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在每年9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三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三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属县本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职能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县本级职能部门按相关上级规定审核后报批。委托行使审批权限的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按委托权限报委托机关核定审批备案。
第十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报告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还要说明代建方式。
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或阶段代建两种。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并附有关部门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或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二)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各部门争取国、省预算内资金全额安排建设资金,或安排部分资金其余申请国、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除外;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县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三章 概算审核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依规向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用地等相关手续,遵循估算控制概算和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同步编制)。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的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等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全面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需要)。
第十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初步设计同步编制的概算文件须完整反映全部设计范围,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包括从筹建开始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县财政局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
第十八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或暂列金)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地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安排政府投资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报县审计局备案。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章 概算控制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依规履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要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决算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置,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不得纵容项目建设单位违规超概算行为,切实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五章 概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含)以内的,对于使用预备费(或暂列金)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调整概算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县政府投资项目,经审计如属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调整。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县政府相关规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对由于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但因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它费用的取费基数;
(三)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故意或过失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概算原批复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相应费用后予以调整。对故意或过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公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三到位”,即规划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有关机关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县发展和改革局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未依法依规核定或调整概算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中央、省、市对预算内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此管理办法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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