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衡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衡南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衡南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衡阳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进"三强一化"建设中走在前、当主力,加快建成"四区一花园",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衡南新篇章。
三、县政府工作准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努力打造最强执行力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县审计局局长。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政府正县级干部、副县级干部分管某方面专项工作或协助副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和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管理县政府全面工作。县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常务副县长分管办公室工作。
十一、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党委(党组)全面领导和局长(主任)负责制。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面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进"三强一化"建设,加快建成"四区一花园"。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改革开放,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十四、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六、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十七、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防控治理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修改或撤销。
健全行政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科学编制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度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严格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进行评估,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二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对举办全县性商贸、文化、体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等,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并向县政府报备。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可请研究、咨询机构参与。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协商调整完善。
二十六、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通畅。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措施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线上线下政府服务功能,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格化、智慧化,实现多渠道政务服务,提供更多的网上办事和便民服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交办事项;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全县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依法依规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及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自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三十六、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必须坚决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县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健全督查激励和问责机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须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正(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安排、邀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正(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政府研究中心、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对涉及公共利益、维稳舆情等方面的会议议题,邀请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会议;会前可提交网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也可邀请网信部门参会审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市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政府工作规则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经济社会形势,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单项议题列席单位一般不超过15个。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凡须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其他专题会议代替。
会议实行议题申报机制,议题申报单位要按照"主动对接、及时报送、成熟一个、提交一个"的原则申报议题,并按要求撰写和书面印制议题相关材料,议题汇报材料原则控制在1000字以内,汇报时间在8分钟以内,汇报材料须提前分送有关领导审阅。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议题收集、会议材料初审等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县融媒体中心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发布。
四十一、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紧急问题。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县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县政府正县级干部、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四十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县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四、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经费需求的,须事先和县财政局会商,取得共识后列入议题汇报材料报告;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办公室联线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协调;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的事项,由常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向县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并安排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内容属于一般事项(不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土和规划调整、公共资源处置、税收规费减免、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安全稳定领域的重大政策调整、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的意见,以及以县政府名义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的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签发。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国土和规划调整、公共资源处置、税收规费减免、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安全稳定领域的重大政策调整、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的意见,以及以县政府名义成立议事协调机构。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降低成本。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并要求县直机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副职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批准、签发会议通知。需县直机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正职参加的会议,由县长批准、签发会议通知。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要经过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县性工作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纪律,对不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等上级单位下发到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分送各位领导同志传阅。省、市政府(办公厅、室)下发的传真电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签呈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阅批,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的阅批意见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四十九、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在签发前均由县司法局实行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事一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封闭运行。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单位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协调或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反馈意见时,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建议,加盖印章。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县长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进行审核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常务副县长审阅、县长签发。
五十三、县政府上报上级政府的文件,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签呈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阅,报县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四、切实精简文件。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升格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发文。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五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优化办文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县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出国任务批件须经县长审批。县政府审批环节完成后,再报县委、市政府、市委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离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事后应及时销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和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出国任务批件由县政府分管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的副县长初审同意,报县长审批;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办事处)非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和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出国任务批件由县政府分管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县政府审批环节完成后,再报县委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出差、休假,应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县长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五十九、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省市县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续整治"小鬼难缠""内鬼作梗""中梗阻""庸懒散拖"等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继续整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治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就业创业、养老社保、住房物业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努力打造最强执行力政府。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完善监督、考评、奖惩等制度,对干事创业者强化激励,对不作为不负责者严肃问责。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函告、审批等制度,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和用餐,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严格执行出国(境)有关申报制度。
六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禁止领导干部及亲属违规参与企业经营性活动。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照顾,为在企业工作的亲属提供帮助,搞权钱交易。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六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制度,深化党史教育、党性锤炼。县政府办公室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六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围绕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中心工作精选主题,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考察调研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食宿费。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
六十八、县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正科级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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