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函[2024]7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县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在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中所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三普中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普查准备阶段,各地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普查准备阶段,县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县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建立县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报上级文物部门纳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人民政府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6.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以全县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衡南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建立衡南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衡南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二、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实地调查
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 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三)审核上报
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文物行政部门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审核。
(四)质量抽查
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相关乡镇(街道)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五)总结应用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报上级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文物普查的综合效益。
三、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1.建立衡南县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2.县人民政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衡南县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衡南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衡南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1.编制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2.编制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衡南县不可移动文物源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成立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广体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文旅广体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地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
(1)开展动员部署。2024年4月,召开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
(2)建立普查机构。2024年4月,县人民政府组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机构,制定、发布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
(3)开展普查培训。2024年4月,举办衡南县文物普查培训班,对各乡镇(街道)普查骨干开展培训。完善文物普查技术路线、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普查系统及采集软件实操,组织现场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
(1)开展实地调查。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各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2025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县域实地调查。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2025年5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县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登录工作。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分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建立衡南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县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五、普查质量管理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普查队应及时报告,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统一部署,支持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24 17 )精神,县财政承担本次普查工作经费、专题调查费、现场检查与会议费、普查成果整理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由县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普查机构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严禁擅自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未经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物普查信息。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附件: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衡南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许 达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谢 辉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胡庚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祥彬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武英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谢秋生 县发改局局长
何龙勇 县财政局局长
刘华军 县教育局局长
雷新华 县科工信局局长
胡宏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贺礼友 县住建局局长
阳祥云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廖红平 县林业局党组书记
全昌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廖飞波 县水利局局长
罗俊元 县商务局局长
邓诗婕 县文旅广体局局长
王知明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王海军 县统计局局长
李红燕 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地方志编纂室)主任
许海华 县人武部政工科科长
罗龙果 县文旅广体局总工程师
武玉兰 县文化遗产事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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