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发〔2025〕2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衡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衡南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审计质量,推进投资审计转型,防范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审批、方案评审、预算审核、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变更审批、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一经制定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调整审计计划。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审计监督,对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结合其他审计项目或综合其他因素进行抽查审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审计涵盖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建设成本概(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及交付情况、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重点关注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结算套取资金等问题;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第九条 严格区分结算审核和结算审计的界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评审机构出具审核(评审)报告,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和调查摸底情况,在建设单位或相关评审机构完成结算审核(评审)的基础上,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短期或者长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审计机关的信息数据共享,于每年底将本年度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后30日内抄送审计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八)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人员、外聘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2016年5月20日印发的《衡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9年7月2日印发的《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清政发〔2019〕2号)即行废止。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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