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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解决衡南县城镇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71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实行"两分离、三集中"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兄弟县市的作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省市文件精神,在参考借鉴祁东县、衡东县等地经验,召开座谈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衡南实际,起草了《衡南县关于化解规划区内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具体内容
《实施方案》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强化担当;简化程序,快结快办"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受理范围和条件:在全县城镇规划区内(含高新开发区,下同)国有建设用地上,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实际使用的;涉公资产在2022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实际使用的。经全国二次土地调查图斑为建设用地、符合衡南县城镇规划《2009-2030》规划的自建房或联建房。房屋未被纳入征收范围,不属于依法拆除对象。房屋质量、消防符合基本要求。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己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实施方案》结合相关规范明确了十五类分类处置情形。1、原纳入"两违两遗"范畴项目的办证问题;2、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问题;3关于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4、超占用地面积项目的问题;5、关于超容积率的遗留问题;6、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办证问题;7、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8、对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已多次转让,土地未同步转让的问题;9、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缺失或不再具备相应资格申请的问题;10、关于历史用地(用房)的不动产登记问题;11、关于已销售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被开发企业抵押或被司法查封的问题;12、土地出让年限或用途不一致的问题;13、关于土地合宗、分宗问题;14、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没收实物类,按违法建设当年的房屋工程造价进行回购处置,并按建成时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15、关于地下车库停车位办证的问题。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罚款收取的执行标准,以及工作流程、其他事项、《项目会签登记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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