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

关于《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关于《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由衡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起草编制,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消防改革转隶后,为深化消防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上级出台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相关文件,明确提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着力解决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需在我开展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政府第290号令)、《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

三、具体内容

1、委托执法机构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2、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承接,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

3、委托执法权限a、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受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b、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c. 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乡镇(街道)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

4、委托执法方式:签订《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开展消防行政执法。

5、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受委托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6、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进行公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自行承担。

四、制定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衡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规起草《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镇(街道)和县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单位的意见,综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衡南县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将送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