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民发〔2024〕2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4年4月26日
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湖南省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
(一)与收养关系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有可能影响公正评估其他事项的。
第八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一)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1),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
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声明》(附件2)《收养评估授权查询委托书》(附件3)等,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
(三)实施评估。评估人员在向收养申请人或相关人员、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应当主动出示由民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收养评估授权查询委托书》。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1.收养能力评估
评估内容:评估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情况等。
评估方式:
(1)面谈。对象包括收养申请人、近亲属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面谈应在收养申请人住所进行。
(2)查阅资料。资料包括:
①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收养申请人就业单位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③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④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
⑤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⑥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⑦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包含常规体检项目、心理健康测评、传染病筛查等);
⑧其它相关材料。
(3)实地走访。实地查看收养申请人家庭居住环境和社区支持环境,调查了解收养申请人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等情况。
收养能力评估采用指标打分法,对收养申请人收养能力进行评分,填写《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附件4),收养能力评估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
评估人员完成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出具是否合格的意见。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发出《融合通知书》(附件5)。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附件6)。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出具《终止收养评估告知书》(附件7),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收养申请人。
2.融合情况评估
评估内容:评估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照料养育情况、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情况、收养申请人收养意愿、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意愿等。
评估方式: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
融合时间: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出具报告。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评估报告》(附件8)。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第九条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收养申请人评估结果。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则上收养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民政部门,另一份评估机构留存。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机构还应当保存一份。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收养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资料应当归入收养登记档案,永久保管。
第十条 收养评估期间,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估并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
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与其正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
存在前款规定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一条 对收养评估结论或终止收养评估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陈述理由。
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收养评估通知书
2.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声明
3.收养评估授权查询委托书
4.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
5.融合通知书
6.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7.终止收养评估告知书
8.收养评估报告
附件1
编号:
收养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男): ,身份证号码:
收养申请人(女):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4〕22号),中国公民在湖南省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当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评估小组(评估机构)共同确定开展收养评估时间,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并当场签署《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声明》《收养评估授权查询委托书》等。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收养申请人需提供查验的材料:
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收养申请人就业单位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3.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4.收养申请人房屋信息资料
5.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7.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8.其它相关材料
评估小组(评估机构):
联系人、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收养申请人一份、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2
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声明
本人 ,男,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本人 ,女,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 万元,家庭收入约为 万元/年。违法犯罪记录 (填写:有/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
收养申请人签名(男):
收养申请人签名(女):
年 月 日
附件3
收养评估授权查询委托书
本人 ,男,身份证号码: ;
本人 ,女,身份证号码: 。为配合开展收养评估,特授权(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2人),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
1.婚姻状况
2.健康状况
3.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
4.受教育情况
5.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6.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
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授权人(签名): 被授权人(签名):
被授权单位(盖章):
附件4
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
收养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收养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估方式 | 评估得分 | 男 | 女 | 家庭均分 | ||||
基本情况 (15分) | 年龄 (3分) |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小于40周岁(含40周岁) | 3 | 查验户口簿 | ||||||||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介于41-50周岁(含50周岁) | 2 | |||||||||||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介于51-55周岁(含55周岁) | 0 | |||||||||||
受教育程度(3分) | 本科及以上 | 3 | 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 | |||||||||
大专 | 2 | |||||||||||
高中、中专 | 1 | |||||||||||
初中及以下 | 0 | |||||||||||
收养人 申请身份 (2分) |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 2 | 提供结婚证,调查核实 | |||||||||
单身收养 | 0 | |||||||||||
子女情况 (2分) | 无子女 | 2 | 调查了解 | |||||||||
1名子女 | 1 | |||||||||||
健康状况 (5分)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5 |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近3个月内体验报告,调查了解 | |||||||||
患有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轻度残疾 | 4 | |||||||||||
患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疾病(非重大疾病) | 3 | |||||||||||
收养动机(21分) | 对收养的 认识 (5分) | 认识到收养应以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为最佳原则、应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健康成长 | 5 | 面谈了解、调查了解 | ||||||||
不能认识到收养应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为最佳原则、应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健康成长 | 0 | |||||||||||
申请原因 (4分) | 喜欢儿童,想为其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 4 | ||||||||||
通过收养使自己家庭生活圆满 | 2 | |||||||||||
养儿防老 | 0 | |||||||||||
收养准备 (3分) | 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了解,对收养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 3 | ||||||||||
收养承诺 (3分) | 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未成年人,并抚养其健康成长 | 3 | ||||||||||
配合评估 (3分) | 愿意配合评估人员进行收养评估 | 3 | ||||||||||
配合回访 (3分) | 同意接受民政部门定期跟踪回访安排 | 3 | ||||||||||
道德品德(14分) | 遵纪守法 (10分) | 无刑事犯罪记录 | 2 | 提供公安、计生部门证明,走访、调查了解 | ||||||||
没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 | 2 | |||||||||||
无买卖、性侵、虐待、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无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2 | |||||||||||
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 | 2 | |||||||||||
无治安、行政处罚记录 | 2 | |||||||||||
道德品德(14分) | 日常行为 (4分) | 尊老爱幼,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 | 4 | 调查了解 | ||||||||
经济及住房条件 (17分) | 职业或收入稳定性 (2分) | 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 | 2 | 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调查了解 | ||||||||
有相对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 | 1 | |||||||||||
收入情况 (3分) | 人均月收入大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上 | 3 | 提供收入证明或银行对账单 | |||||||||
人均月收入大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 | 2 | |||||||||||
人均月收入大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倍以上 | 1 | |||||||||||
社会保障 (3分) | 已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1 | 提供相关保险单据或证明 | |||||||||
已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医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1 | |||||||||||
已购买商业保险 | 1 | |||||||||||
住房性质 (3分) | 有自有住房 | 3 | 提供房产证明 | |||||||||
无自有住房 | 0 | |||||||||||
人均居住 面积 (3分) | 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1倍以上 | 3 | ||||||||||
人均住房面积约等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 0 | |||||||||||
居住安排 (1分) | 对拟收养的未成年人有单独的房间(仅限生活能自理的未成年人) | 1 | 实地调查 | |||||||||
家庭卫生 (2分) | 家庭环境干净整洁 | 2 | ||||||||||
婚姻关系 (10分) | 婚姻 满意度 (2分) | 认为自己目前的婚姻幸福 | 2 | 面谈了解 | ||||||||
认为自己目前的婚姻一般 | 1 | |||||||||||
认为自己目前的婚姻不幸福 | 0 | |||||||||||
婚姻关系 (10分) | 婚姻稳定性(4分) | 本次婚姻持续10年以上 | 4 | 提供结婚证 | ||||||||
本次婚姻持续5-10年 | 3 | |||||||||||
本次婚姻持续5年以下 | 1 | |||||||||||
婚变史 (2分) | 离婚次数为0 | 2 | 提供离婚证、调查了解 | |||||||||
离婚次数为1 | 0 | |||||||||||
夫妻关系 (2分) | 和睦 | 2 | 面谈、调查了解 | |||||||||
偶有争吵 | 1 | |||||||||||
经常争吵 | 0 | |||||||||||
家庭成员状况 (8分) | 家庭成员 关系 (4分) | 家庭主要成员关系和睦 | 4 | 面谈、调查了解 | ||||||||
家庭主要成员关系基本和睦 | 1 | |||||||||||
家庭主要成员关系不和睦 | 0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收养的意见(4分) | 父母、子女都支持收养 | 4 | ||||||||||
父母、子女其中一方支持 | 1 | |||||||||||
父母、子女都不支持 | 0 | |||||||||||
抚育养护能力 (6分) | 养育知识和经验 (4分) | 曾养育过自己或兄弟姐妹的孩子 | 2 | 面谈、调查了解 | ||||||||
曾养育过儿童福利机构的孩子 | 2 | |||||||||||
没有养育经验 | 0 | |||||||||||
抚育安排 (2分) | 申请人亲自抚养 | 2 | ||||||||||
交给家中长辈抚养 | 1 | |||||||||||
请保姆或他人代为照顾 | 0 | |||||||||||
邻里关系及社区 环境 (9分) | 邻里关系 (2分) | 家庭与邻居互帮互助、处睦友善 | 2 | 面谈、调查了解 | ||||||||
亲属相处 (2分) | 家庭与亲属经常往来 | 2 | ||||||||||
居住环境 (5分) | 社区周边教育、医疗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 3 | 调查核实 | |||||||||
社区有无障碍通道或设施 | 2 | |||||||||||
加分项 (20分) | 收养申请人愿意收养病残儿童或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弃儿童的 | 10 | 查看被收养人残疾证等 | |||||||||
收养申请人愿意收养学龄儿童的 | 2 | 查看被收养人户口信息 | ||||||||||
收养申请人为失独家庭或寄养家庭 | 4 | 调查了解 | ||||||||||
从事未成年人相关工作(医师、教师、社工等) | 2 | 调查了解 | ||||||||||
收养申请人为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 | 2 | 查验学历、学位证书 | ||||||||||
减分项 | 父母和子女都不支持收养 | -10 | ||||||||||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大于55周岁 | -10 | |||||||||||
没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 -10 | |||||||||||
不配合收养评估安排的 | -10 | |||||||||||
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10 | |||||||||||
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的 | -20 | |||||||||||
一票 否决项 | 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 |||||||||||
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 ||||||||||||
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 ||||||||||||
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 ||||||||||||
一票 否决项 | 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
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 | ||||||||||||
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 ||||||||||||
总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为合格) |
评估人员签名: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融合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
送 养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要求,(收养申请人) 收养能力经评估为合格。现请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本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逾期未办融合手续的,无特别理由将视为自动放弃。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收养申请人一份、送养人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6
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甲方(送养人):
乙方(收养申请人):
为促使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养登记前将其监护的被收养人 (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暂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代行监护职责。融合期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融合期间,乙方要认真按照甲方介绍的被收养人生活习惯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方面,精心照料好被收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二、融合期间,乙方必须确保被收养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如遇被收养人受到意外伤害病重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三、融合期间,若乙方与被收养人确实难以融合的,或因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本例收养难以完成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除委托监护协议,并将被收养人交还给甲方。
四、融合期满后,乙方同意收养的,乙方必须亲自携被收养人准时到达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收养登记;乙方不同意收养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五、融合期间,如果乙方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领回被收养人。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被收养人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
(甲方为机构的需加盖机构公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终止收养评估告知书
(收养申请人):
经 (评估机构)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因(评估不合格理由)
,评估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4〕22号)等关于收养评估的相关规定,现决定终止收养评估,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特此告知。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收养申请人一份、送养人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8
编号:
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申请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评估机构名称:
出具日期:
收养申请人(男) | 收养申请人(女)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
民 族 | |||
受教育程度 | |||
职 业 | |||
工作单位 | |||
健康状况 | |||
婚姻状况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 | |||
联系方式 | |||
兴趣爱好 | |||
主要经历 | |||
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及 健康状况 | 子女 | ||
其他成员 | |||
收养 能力 评估 情况 | 收养动机 | ||
道德品行 | |||
经济状况 | |||
居住条件 | |||
收养申请人与近亲属的关系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收养行为所持态度 | |||
抚育计划 | |||
邻里关系及社区环境 | |||
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 |||
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得分 | |||
融合 情况 | 融合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照料养育 情况 | □好 □一般 □差 | ||
与收养申请人相处情况 | □好 □一般 □差 | ||
与其它家庭成员相处 情况 | □好 □一般 □差 | ||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送养意见 | |||
融合结论 | □融合成功 □融合失败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评估经过和分析 | |||
评估结论 |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包括各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
主动公开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印发 |
附件下载: